南陽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有明利用擔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書記、宜昌市政府市長、中共宜昌市委書記、湖北省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湖北稻花香集團、宜昌富連江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省華祥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和宜昌華祥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宜昌三峽鴻銘旅游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等單位,在企業(yè)改制、改變用地性質、返還土地出讓金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及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79.26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有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歸案后,郭有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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