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澤東主席簽署的任命狀
最高人民檢察署的設(shè)置,是在新政治協(xié)商會議籌備會期間,由籌備會的第四組即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起草組組長董必武,在1949年6月23日擬定的政府組織法綱要的基本問題中提出的,先后為政協(xié)籌備會常務(wù)委員會和政協(xié)全體會議所一致通過。
根據(jù)《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guī)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最高人民檢察署,作為國家的最高檢察機關(guān)。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副檢察長和委員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免。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任命羅榮桓為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委員會議于中南海勤政殿舉行第一次會議。會議由羅榮桓檢察長主持,全體成員出席。羅榮桓檢察長宣布最高人民檢察署成立,并且講了話。他說,檢察署的工作,是一個完全新的工作,首先應(yīng)制定檢察署組織大綱,從速建立機構(gòu),開始工作。在第一次檢察委員會議宣布成立最高人民檢察署之后,于1949年11月1日啟用印信,正式辦公。
194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署第二次檢察委員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并報請中央人民政府審批。同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毛澤東主席批準《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這是新中國關(guān)于檢察制度的第一個單行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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