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國家相關部門透露:鐵路公檢法即將進行改革,轉制后鐵路公安部門將由公安部而非鐵道部主管,為中央直屬單位,垂直管理。有消息稱,轉制考試將于今年9月進行。(廣州日報 7月29日)
鐵路公檢法自新中國成立后,參照蘇聯模式實行以來,就成為中國司法邊緣的一隅“獨立小島”。但這種嚴重鐵路依賴的司法體制,如今越來越不適應市場化發(fā)展要求,實質上它已逐漸演變成阻礙現代法治的壁壘。早就有人指出,與鐵道相關的案件不按司法辦,卻依鐵路公檢法處理,這種“走特殊路線”,成為鐵路機制內部庇護和程序化擴權自肥的“潛規(guī)則”。
就拿火車撞死行人而言,鐵道部門最多賠償300元,鐵道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據,還是1979年7月16日印發(fā)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guī)定》。這在今天,嚴重違背了法治精神與關懷倫理?裳赜门f規(guī),成了鐵道部門逃避責任、轉嫁罪責的“保護傘”。古話說:法合人情則興,法逆人情則竭。“人命=300元”的為權力說話的法規(guī)與裁量程序,不加改革怎么行?
鐵路公檢法在很長時間內,就如同“霸王條列”,體現了權力壟斷下的慣性暴戾,對其弊端進行革除急不容緩。2003年,曾由濟南、蘭州、上海三地作為試點,嘗試將鐵路公檢法等單位剝離出鐵路系統,并入司法部門,但最終實施不力,效果不大。
這次改革,中央痛下決心,人們也抱以很高期許。它有利于與鐵路相關的法制從“潛規(guī)則”向“明制度”轉變,對鐵路部門的部分特權的消減,會是我國司法上的巨大進步。它印證了托馬斯·杰斐遜那句話:“法律和制度在人類前進過程中攜手并進!笨墒氰F路公檢法轉制,公檢法系統職工身份、待遇都發(fā)生了變化,這勢必觸犯到某些人的切身利益。如何平衡他們的利益和改革力度,做好大局與部門利益間的統籌,考驗著這次改革的實施成效。
鐵路轉制實現“潛規(guī)則”向“明制度”的轉變,也為我國在更縱深領域加強法治現代化,提供了標本。希望它能“局部推整體動”,促進更為深遠、沖破“局部利益保護”牢籠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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