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成都商報》昨天報道,國家公務員局日前在其官方網(wǎng)站上發(fā)文透露,鐵路公檢法系統(tǒng)人員將劃歸地方,轉制成公務員。為此,國家公務員局、鐵道部在京聯(lián)合召開了會議,對過渡工作進行全面部署,并將由國家公務員局統(tǒng)一組織考試。
鐵路是企業(yè),而公檢法是國家機關,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和司法權,由企業(yè)來領導公檢法不符合法治原則;此外,公檢法涉及的許多案件都與鐵路部門本身有關,鐵路部門領導公檢法,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難保司法公正。因此,公檢法從鐵路部門退出,已經(jīng)成為許多人的共識。然而,共識歸共識,鐵路公檢法的改革卻一直步履蹣跚,早在2003年,鐵路系統(tǒng)實行主輔分離改革時就提出要剝離鐵路公檢法,六年過去,改革卻仍處于“猶抱琵琶半遮面”的狀態(tài)。
究其原因,改革不僅是簡單的轉變理念的問題,而是涉及復雜的利益格局的調(diào)整,這與當初燃油稅的改革遲遲不能推出是一個道理。鐵路公檢法在其運轉的幾十年間,積聚了深厚的利益。從鐵路部門來看,從前領導公檢法,有相當大的權力,可以在辦理刑事案件和涉鐵訴訟中占有極大便利,現(xiàn)在要將這塊行政和司法權力交出,難以割舍;對于鐵路公檢法員工而言,也存在巨大的利益變局,鐵路的收入畢竟與地方的收入是不一樣的,有調(diào)研表明,一些沿海發(fā)達省市的鐵路檢察院和法院對分離的積極性非常高,而一些中西部省份的檢、法兩院卻紛紛表示反對。原因就在于前者分離到地方后收入反而可能更高,而后者則相反。此外,鐵路公檢法的人員能否順利地從企業(yè)職工轉制到公務員,也關系到這些人員對于改革的支持度。
鐵路公檢法的改革不僅涉及鐵路部門與鐵路公檢法本身的利益調(diào)整,同時也涉及地方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比如,鐵路公檢法分離后,是仍然需要獨立的鐵路公檢法系統(tǒng),還是將人員直接分流到地方公檢法?如果保留獨立的公檢法系統(tǒng),是直接歸地方管還是單獨形成一條線,直接歸上級公安、檢察院、法院管理?還有,鐵路公檢法分離到地方后,其人員和經(jīng)費的開支,必然給地方政府增加負擔,那么,中央政府在這一方面是否有轉移支付呢?
利益格局的調(diào)整無小事。早在2004年,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文件提出,要改革現(xiàn)行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企業(yè)管理公檢法的體制,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而改革遲遲未啟動,“據(jù)一位改革方案的參與者透露,有關部門一直不肯放棄自家法院,是改革中最大阻力”(《南方周末》6月4日)?上攵,如果本輪改革未能有效地調(diào)整各方利益格局,改革能否順利進行仍然是未知數(shù),即使改革完成后,利益格局調(diào)整的不平衡,也可能引發(fā)改革的回潮或者留下不穩(wěn)定因素。
要平衡上述利益格局,首先必須打破不合理的既得利益,比如鐵路部門控制公檢法的權力,就是必須打破的既得利益,這就要求在改革中必須有更高層面的國家機關來主導,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導并制定法律,繼而在民眾中進行充分的討論,凝聚更多共識,形成強大的民意支持;其次,對于合理的既得利益和新的利益關系分配,則需要建立一個利益平衡與博弈的平臺,鐵路部門、鐵路公檢法、地方公檢法和地方政府都能參與進來,進行利益博弈,最終達成一種互相妥協(xié)的方案。 (作者為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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