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綁架罪最低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意味著可以適用緩刑,這樣的結果與綁架罪的社會危害性不符,老百姓也難以接受。”12月23日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時,針對綁架罪新增的“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規(guī)定,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夠認可。
我國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的綁架罪最低刑期為十年。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提出,刑法對該罪設定的刑罰層次偏少,不能完全適應處理這類情況復雜的案件的需要。據(jù)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現(xiàn)有規(guī)定的基礎上,增加規(guī)定一檔刑罰: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一修改得到了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贊同,但任茂東、叢斌等委員認為,鑒于當前綁架犯罪相對猖獗,社會危害比較嚴重的現(xiàn)實,不應降低綁架罪的法定刑期;如果界定最低刑是三年有期徒刑,審判機關就可能會判決適用緩刑,這樣也不利于打擊犯罪!皩τ谇楣(jié)較輕的,建議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石秀詩委員認為,對綁架罪犯量刑的輕重,應看罪犯能否主動釋放被綁架人,或保護被綁架人的安全等。如果綁架后能夠主動釋放人質,就可以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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