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國在對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時稱,1995年以來,我國的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進一步加速,農村經濟文化水平大幅提高,社會結構發(fā)生深刻變化,我國城鎮(zhèn)人口比重已由1995年的29.04%上升為2009年的46.6%,修改選舉法,實行城鄉(xiāng)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客觀條件已經具備。(3月8日 新華網)
無論是擬實行城鄉(xiāng)平等選舉權,還是確保應有適量基層代表;無論是增設“選舉機構”專章規(guī)定,還是鄉(xiāng)鎮(zhèn)代表總名額上限增加;無論是禁止同時兩地擔任代表,還是增強候選人“透明度”;無論是保障選民和代表的選舉權,還是秘密寫票處有望被規(guī)定,這些修改動議之處,無不折射出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與社會的進步,選舉制度也在不斷與時俱進,合乎新形勢的訴求,彰顯民主制度與政治文明在持續(xù)推進。
選舉法的修改折射中國特色的民主制度與中國國情相適應,體現了有什么的國情就有什么樣的選舉制度;國情變化了,選舉制度也隨之跟進。隨著改革與發(fā)展的不斷深入,農村與城市的差別正在縮小,農民的素質得到迅速提升,參政議政能力也得到增強,一步到位實現城鄉(xiāng)按相同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可謂萬事俱備,只欠東風。城鄉(xiāng)平等選舉權,可以更好地體現人人平等、地區(qū)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則,這無疑是中國民主制度的一大歷史性進步。
解決選舉人與候選人“背對背”現象也被提上了最高議政殿堂。以往不少選民對所選的人大代表和政府首長,填交了選票卻與候選人未曾謀面,直到對方上了電視、報紙才知道就是自己當初打勾的那位。不僅選民知情權受到限制,而且由于人們不知道參選的人是誰,對其完全不了解,長此以往,就對選舉失去了應有的熱情,某些“拉選票”、“搞內定”甚至賄選的不良風氣與潛規(guī)則也就乘虛而入。此次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明確“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或者代表候選人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這一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代表候選人應當與選民見面,便于選民增強對候選人的了解,無疑是對選民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的一種尊重和回應,更有利于選舉程序上的公平正義。而其他一些細節(jié)性的修改之處,都是保障選舉權的嚴格履行和防范種種暗箱操作的務實之舉。
選舉法修改一小處,政治文明前進一大步。鄧小平早在1953年對選舉法的草案作說明時表示,“隨著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的發(fā)展,我們將來也一定要采用……更為完備的選舉制度”,“過渡到更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選舉”。這次修改驗證了立法的初衷與小平的期望,可以相信,中國特色的民主進程,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法制建設不斷取得新的成就,民意基礎不斷鞏固與擴大,將不斷前行;選舉法還會根據國情的變化而作出新的修改與完善,如流動人口的選舉名額問題,將隨著戶籍制度改革的推進而得到立法的明確等等。期待通過選舉法的修改,促進民主政治的發(fā)展與人民民主的擴大,保證人民當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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