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我國上級檢察機關與下級檢察機關的關系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边@就是說,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既受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也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我國上下級檢察機關的相互關系經(jīng)歷了多次變革。
新中國成立以后,1949年12月頒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全國各級檢察署均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地方機關干涉,只服從最高人民檢察署之指揮!边@說明,解放初期開始成立的我國檢察機關上下級之間是垂直領導關系,全國各級檢察署在最高檢察署的領導下獨立行使檢察權。
。保梗担蹦辏乖骂C布的《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將檢察機關的上下級的垂直領導改為雙重領導關系,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署受上級人民檢察署的領導,同時又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受同級人民政府委員會的領導。
。保梗担茨辏乖骂C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又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地方國家機關的干涉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工作。這實際上又恢復了解放初期建立的各級檢察機關的垂直領導關系。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各級公安機關行使,據(jù)此各級檢察機關被撤銷。
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恢復重建人民檢察院。此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上下級檢察機關的關系是上級檢察機關監(jiān)督下級檢察機關的工作,最高檢察機關監(jiān)督地方各級檢察機關的工作。同時,各級檢察機關還要接受同級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
。保梗罚鼓辏吩骂C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睂⑸舷录墮z察機關的監(jiān)督關系又改為領導關系。1982年憲法再次確認了這種領導關系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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