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檢察隊伍建設,強化對檢察干警的日常管理,預防檢察人員違紀違法問題和意外事件的發(fā)生。2009年,甘肅省金塔縣檢察院與該縣城關街道辦事處聯合制定了《關于建立檢察機關與街道(社區(qū))協作監(jiān)督制約機制的實施辦法(試行)》,
《實施辦法(試行)》將檢察人員的管理延伸到“八小時以外”、延伸到社區(qū),并向街道通報了檢察人員在工作、生活、心理、待人處事四個方面近三十種異常行為表現形式,要求社區(qū)通過多渠道了解檢察人員的表現,定期不定期的向檢察機關反饋情況。同時,《實施辦法》還制定了聯席會議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相互交流、通報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協作配合中出現的問題;制定了聯絡員制度,確保檢察機關第一時間了解檢察人員在社區(qū)的異常行為;制定了信息交流和情況通報制度,檢察機關每季度派員到社區(qū)走訪一次,聽取社區(qū)對檢察人員評議;制定了監(jiān)督和評議制度,聘請義務監(jiān)督員監(jiān)督檢察人員活動情況及結合“雙爭雙崗”活動由社區(qū)每年年底對檢察人員民主測評。
通過《實施辦法》的建立和執(zhí)行,該院努力使檢察人員既要接受所在單位的主體管理,也要在“八小時以外”接受本人居住地街道(社區(qū))的管理,逐步形成了“工作時間單位管、下班時間街道(社區(qū))管”的復合式監(jiān)督制約管理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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