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代表近日向大會提出建議,修改刑法第309條,增加藐視法庭行為罪。
齊奇代表說,法庭,無論是作為法院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審理裁判訴訟案件,懲惡揚善,定分止爭的場所,還是作為法院設立的審理訴訟案件的機構,都具有莊重、肅穆、神圣不可侵犯等特征。樹立審判權威,維護法庭審判正常秩序,是人民法院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有效裁判各種案件,進而實現(xiàn)法律調節(jié)各種社會關系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干擾法庭審判活動、妨礙法庭秩序等藐視法庭的現(xiàn)象不斷增多,從主要發(fā)生自庭審活動中嚴重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發(fā)展到在法庭之外公然藐視法律,污辱、傷害法官,阻礙或妨礙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出現(xiàn)當事人圍攻法院,以條幅形式侮辱法院及法官事件。以浙江省為例,2005年至2008年6月,全省法院審判及執(zhí)行過程發(fā)生突發(fā)事件5746件,其中涉及多人哄鬧法庭、致人受傷、破壞法院設施等重大突發(fā)事件所占的比例呈現(xiàn)增長態(tài)勢。
齊奇代表說,為了能夠依法有效懲治各種各樣的藐視法庭的行為,維護正常的法庭審判秩序,特提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刑法第309條并增加藐視法庭行為為犯罪。主要理由為:
一是確保法庭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刑法第309條只將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極少數(shù)幾種藐視法庭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而將其他大量同樣嚴重擾亂法庭審判秩序的藐視法庭的行為,如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及訴訟參與人,毆打訴訟參與人,拒不依法履行作證義務等等,排除在刑事責任的追究之外,致使他們無法得到有力懲治而不時發(fā)生。將所有本質特征相同的嚴重妨礙法庭審判秩序的藐視法庭的行為納入刑法規(guī)范的范圍,無疑是法庭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有力保證。
二是維護法律尊嚴,確保司法權威的需要。毋庸諱言,任何情節(jié)嚴重的藐視法庭的行為,不論其形式如何,都是嚴重蔑視國家權力、無視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的表現(xiàn)。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均對證人出庭作證做了義務性規(guī)范,證人藐視法庭,無故拒不作證或不依法出庭作證無疑有損于法律的尊嚴及司法的權威。在依法治國日益需要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的今天,自有必要將所有情節(jié)嚴重的藐視法庭之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而依法加以追究。
三是協(xié)調、完善我國法律制度的需要。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泵袷略V訟法、行政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庭規(guī)則》也有類似規(guī)定。要使這些規(guī)定得以落實,刑法中應當具有相應的能夠反映此類行為本質特征的獨立法條及罪名被援用。因此,從協(xié)調、完善我國法律制度的角度出發(fā),也有必要對刑法第309條的規(guī)定作出修改。
齊奇建議將刑法第309條修改為: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增加第一款:藐視法庭,妨礙案件審理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增加第二款:犯前兩款罪,判處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的,可以由該法庭當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