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組織換妻的南京教授馬堯海始終認為自己無罪。 資料圖片
【事件回放】
2010年5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qū)法院公開宣判了南京某大學副教授馬堯海等22人“聚眾淫亂案”,馬堯海等22人以聚眾淫亂罪被追究刑事責任。馬堯海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始終缺乏清醒的認識,被從重處罰,獲刑三年零六個月。其他人由于認罪態(tài)度較好,被判緩刑三年到六個月不等。據(jù)了解,他們成為了20年來第一批因為“聚眾淫亂罪”獲實刑的人。
2009年8月17日,秦淮公安分局在一家連鎖酒店的房間里將5名參與“換妻”的網(wǎng)民抓獲,隨后又牽出17人。這些人中,年齡最小者為1983年出生,年齡最大的則是53歲的馬堯海,頂著“大學教授”的頭銜,又是“換妻”游戲中的組織者,他被列為22名被告人之首。
2010年4月7日至8日,南京市秦淮區(qū)法院對馬堯海等人“聚眾淫亂”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22人的被告陣容,創(chuàng)造了1997年修訂刑法13年以來,以“聚眾淫亂”罪名起訴的最高紀錄。
在兩天的庭審中,除馬堯海外,其余21名被告均表示認罪,其辯護人也都作了有罪辯護。馬堯海的辯護人與檢方就“聚眾淫亂”的罪與非罪展開了辯論。馬堯海的辯護人對其進行了無罪辯護。馬堯海也高調地對外宣稱“自己無罪”。
【事件影響】
公眾在好奇于“換妻”群體到底是一伙怎樣的人的同時,案件所牽涉到的欲與罪、罪與罰,更是引發(fā)爭論。“換妻”是否僅是私權?是否應當受到道德譴責和刑罰懲罰?由此事件,聚眾淫亂罪的存廢再度引發(fā)爭議。
【各方觀點】
社會學家李銀河:我自己不喜歡換偶,也不支持、不提倡大家都來換偶。但是換偶的人不應該被抓起來審判。這與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權利是相矛盾的。公民對自己的身體擁有所有權,他擁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
——2010年4月2日《南都周刊》
李克杰(新聞評論員):南京司法機關對副教授等人的打擊,只是將多人共同實施的性行為定性為聚眾淫亂,而非針對他們的“換偶”行為。決不能以“換偶”是個人私權為依據(jù),主張廢除聚眾淫亂罪。
——2010年4月7日《檢察日報》
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狄小華:從法理推斷,換妻實質就是聚眾淫亂行為,必須嚴厲打擊。如果法律本來沒有設置“聚眾淫亂”這個罪名也就算了,本來有,要取消就必須要考慮公眾的接受程度,F(xiàn)實是,南京已經(jīng)發(fā)生了這樣的案件,也就說明這個罪名有存在的必要。
——2010年5月(上)《記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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