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罪釋放后的趙作海
【人物速寫】
2010年4月30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xiāng)趙樓村趙作海“殺死”的同村村民趙振晌突然回到趙樓村。商丘市中級法院得知這一消息后,立即會同檢察人員趕赴趙樓村,經(jīng)與村干部座談、詢問趙振晌本人及趙振晌的姐姐、外甥女等,確認趙振晌就是當年被趙作海“殺死”的被害人。一時間,趙作海的名字迅速傳遍全國,與當年的佘祥林一樣,成為冤案的代名詞。
1997年10月30日(農(nóng)歷9月29日)晚,趙振晌因對趙作海不滿,攜菜刀朝趙作海頭上砍了一下。怕趙作海報復,也怕把趙作海砍死,趙振晌于次日凌晨騎自行車逃往外地,此后以撿廢品為生。
1998年2月15日,趙振晌的侄子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叔父已失蹤4個多月,懷疑被趙作海殺害。當年公安機關進行了相關調查,因證據(jù)不足,被關了20多天后,趙作海又出來了。
1999年5月8日,趙樓村在挖井時發(fā)現(xiàn)一具高度腐爛的無頭、膝關節(jié)以下缺失的無名尸體。次日,趙作海作為重大嫌疑人被刑拘。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檢察院向商丘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很快,商丘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作海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趙作海沒有上訴。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級法院核準了商丘市中級法院的判決。
2010年5月4日,趙作海的叔叔、姐姐來到開封市河南省第一監(jiān)獄,把趙振晌“復活”的消息告訴了趙作海。5月8日獲知即將被釋放的消息后,“他沉默很長時間,最后失聲痛哭”。
5月9日上午8時許,在獄警的帶領下,趙作海走進河南省高級法院設立在監(jiān)獄的庭審現(xiàn)場,審判長依據(jù)程序宣布趙作海無罪釋放。責任追究機制也在同一天啟動。隨后,當年辦理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因涉嫌刑訊逼供被刑拘,審理、復核該案的法官停職檢查。
5月13日上午,趙作海簽字領取了商丘市中級法院支付的65萬元支票,其中50萬元為國家賠償金,15萬元為生活困難補助費。
6月2日,當年導致趙作海被判死緩的殺人碎尸案成功告破,3名犯罪嫌疑人及涉嫌包庇人員全部到案。
【事件影響】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要求各級政法機關嚴格執(zhí)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經(jīng)得起歷史的檢驗。
有人說趙作海案直接催生了這兩個規(guī)定的出臺。此話未必準確。但趙作海案給“規(guī)定”的出臺創(chuàng)造了一個令人關注的時機,警醒司法機關更加重視證據(jù)和人權保障,此言或許不虛。
【各方觀點】
曹林(新聞評論員):趙作海為什么不申訴?如果知道申訴會換來更讓他受不了的刑訊逼供,叫法律法律不應,叫正義正義沒有回聲,趙作海還會去申訴嗎?
——2010年5月12日《新京報》
潘洪其(新聞評論員):在沒有更多證據(jù)的條件下,2002年商丘市政法委組織的專題研究會認為趙作海案具備了起訴條件,于是檢察機關放棄了此前堅持的原則,受理此案并提起公訴,于是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于是趙作海被“辦”成了殺人犯。
只有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公安機關依法辦案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各項權利,防止類似趙作海冤案的悲劇再度發(fā)生。
——2010年5月12日《青年時報》
賈慶森(新聞評論員):對冤案反思既要聚焦司法體制問題,也不能忽略具體的司法權力行為邏輯。如果具體司法行為邏輯不厘清,即使建立更合理的體制,或許也難以阻止冤案的發(fā)生,或者對冤案糾錯。
——2010年5月10日南方報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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