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對妻子的眼淚,郎計紅(左)只能沉默以對。
【人物速寫】
2010年1月14日,河南省輝縣市法院開庭審理郎計紅“搶包救妻”案,并當庭宣判。根據(jù)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郎計紅構成搶奪罪且數(shù)額巨大,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郎計紅犯罪的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不大,犯罪前一貫表現(xiàn)良好,犯罪后積極退贓,因此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判處郎計紅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2000元。此判一出,立即引發(fā)了輿論關于法律與人情的熱烈探討。
郎計紅的家庭是中國無數(shù)因病致貧家庭的典型。幾年前,郎計紅的父親患上嚴重的關節(jié)炎基本喪失勞動能力,2004年出生的兒子患先天性斜視,2006年母親因心肌梗死去世。
讓這個家庭雪上加霜的是,2007年,郎計紅的妻子得了腎衰性尿毒癥,要想徹底根治,只有換腎。而此時,全家的經(jīng)濟來源除了幾畝地,就是靠郎計紅做點木材生意,月收入才1000元錢左右,根本無力承擔數(shù)十萬元的換腎費用,郎計紅只得選擇保守療法。
從2007年3月開始,郎計紅的妻子每三四天就得做一次透析治療,每次要花近300元,并且每十次得花上千元更換血液透析器。為給妻子治病,郎計紅已經(jīng)舉債十五六萬元。
2009年11月2日下午,郎計紅搭上開往輝縣市城區(qū)的班車,準備進城找一個朋友借錢。再過兩天妻子又要做透析了,為了籌措300元的透析費用,郎計紅已經(jīng)借了6家,可一分錢都沒有借到。當天,郎計紅沒見到朋友。第二天一大早,他見到了朋友,可仍然沒有借到錢。
老婆還等著救命,沒借到錢就沒辦法回家。困頓之中,郎計紅冒出一個念頭——搶錢。
由于經(jīng)常到中國人壽輝縣分公司的新型農(nóng)村合作醫(yī)療辦公室報銷妻子的醫(yī)藥費,郎計紅知道每天上午都會有工作人員從二樓的財務室領報銷款,于是他選擇在這里搶錢。2009年11月3日8時許,在中國人壽輝縣分公司,郎計紅趁工作人員不備,搶走內(nèi)裝2萬元的提包,隨后搭車回家。除將4200元還了欠款,其余15800元藏進家中衣柜。
當天下午,郎計紅即被抓獲。郎計紅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交出藏匿款項并交代了其余款項的去處。
一審宣判后,郎計紅表示不上訴。
【事件影響】
“搶包救妻”在現(xiàn)實中不只郎計紅一例,這樣的社會之痛,暴露出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救濟機制存在的漏洞,更是揭示出弱勢群體在走投無路之下觸犯法律的無奈和窘迫,也把司法置于法與情的考問之下。
情在左,法在右,再公正的法律也無法完全詮釋那一刻人性的復雜!皳尠绕蕖笔录毓夂团袥Q作出后,無數(shù)人參與了這場關于情與法的討論。許多人認為,情有可原,法不能恕。但另一部分人認為,尋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讓法律對道德良知秉持足夠的溫情與敬意,讓司法“人性化”起來,也是我們不得不思考和解決的命題。
【各方觀點】
楊金溪(新聞評論員):郎計紅的困難處境的確值得同情,但是,不能因為同情,法律就可以講人情。家庭困難不是犯罪的理由,更不是可以頂罪的砝碼。對郎計紅從輕判罰,避免了將其家庭負擔推向社會,然而,這種一個家庭的暫時穩(wěn)定,換來的可能是更多的不穩(wěn)定問題。法律講人情,有可能導致嚴重的負面效應。
對郎計紅嚴格按照刑法進行判決,也許會給其家庭生活帶來更大的困難。對此,我們要做的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救助機制,而不能以法律講人情,以法律失去權威性為代價,去彌補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救助機制存在的漏洞。
——2010年8月10日《法制日報》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丹紅:“迫于無奈”不是實施犯罪行為的借口和理由,也不是減輕、從輕量刑的法定情節(ji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有法外特權。當然,法律也不能無視犯罪的社會原因,尤其是在社會弱勢群體犯罪行為背后的一些主客觀因素。如果犯罪的主觀惡性不大,或者存在一些可以酌定量刑的情節(jié),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給予較為輕緩的處理。
——2010年10月20日《方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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