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法院對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志華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經查,劉志華在擔任北京市政府秘書長、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數(shù)百萬元;生活腐化墮落,包養(yǎng)情婦并濫用職權為其情婦承攬工程謀取巨額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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