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15年9月3日,周某在某縣移動公司冒用被害人駱某身份信息補辦了駱某手機卡,并通過補辦的手機使用密碼申訴的方式盜取了駱某綁定的支付寶賬號和信用卡密碼,后周某通過登錄盜取的駱某綁定的信用卡支付寶賬號,在多個消費平臺上透支消費42989元。法院審理認為周某采用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網購,數(shù)額較大,應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案例二:2014年3月7日,某市一公安民警譚某將涉案嫌疑人吳某抓獲后,扣押手機一部,被告人利用其辦案便利,于3月16日將查獲的吳某手機支付寶賬號的登錄和交易密碼私自修改后,擅自將其支付寶賬戶內余額5.9萬元轉出供個人消費。法院審理認為,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構成盜竊罪,該案經二審后維持原判。
案例三:2015年12月29日,湯某在翻看易某拾得的錢包時發(fā)現(xiàn),該錢包內裝有被害人鄭某的身份證、銀行卡及寫有鄭某電話號碼的單子,隨即便補辦鄭某的電話卡并登錄鄭某的支付寶賬戶,先后轉出鄭某綁在支付寶中銀行卡內的余額1.5萬余元。法院審理此案后,判決湯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判決已生效。
案例四:2015年4月26日至28日期間,被告人曹某、徐某經預謀,利用網上泄露的個人身份信息和某銀行e付卡注冊漏洞,并借助某支付平臺的漏洞,冒用陳某等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通過實名認證,利用陳某等人的信用額度從平臺騙取貸款21筆,共計人民幣203040元。某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徐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貸款詐騙罪,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例五:被告人趙某在事先已騙得范某銀行卡相關信息及身份證號的情況下,以借用范某手機的名義,操作使用范某的手機將其微信賬號和上述銀行卡綁定,還在自己的手機上注冊了以范某為名的支付寶賬戶并綁定該銀行卡,后分別將范某上述銀行卡內1.1萬元轉入范某的支付寶賬戶及微信錢包內,再將上述錢款轉至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及微信錢包內。一審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資料整理: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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