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涉嫌運輸毒品犯罪案件中,運用推定證明應當慎重。重點須把握兩點:一是確保據(jù)以推定的證據(jù)真實可靠。二是確保被告人具有充分反駁和取得、展示有利于自己證據(jù)的機會。對于被告人反證的證明標準問題,目前實踐還沒有統(tǒng)一認識,有待于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完善。
刑法第347條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將運輸毒品作為該罪的選擇性構成要件,當行為人僅實施運輸毒品行為時,即應以運輸毒品罪定罪。由于刑法將運輸行為與其他三種行為規(guī)定在一個條文中,因而對“運輸行為”的理解,要考慮三個方面:一是該行為要與走私、販賣、制造的實行行為相區(qū)分;二是該行為要與走私、販賣、制造的幫助行為相區(qū)分;三是要準確理解空間變換在界定“運輸”行為中的意義。同時,刑法第348條還規(guī)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該罪相對于其他毒品犯罪,確實就有“堵截性”的作用,從解釋論上講,界定運輸毒品,應當與持有毒品相區(qū)分。
何為運輸毒品,首先應排除三種情形:一是為自己吸食而動態(tài)持有的情形,例如,行為人為吸食方便,從家里攜帶毒品到其他地方旅游。二是行為人為走私、販賣而攜帶毒品,或制造毒品后自己攜帶,這類情形屬于走私、販賣或制造毒品行為的組成部分,且走私、販賣本身即具有攜帶、轉運的意思,因而直接以走私、販賣或制造毒品罪定罪即可。三是為他人走私、販賣而攜帶毒品,或他人制造毒品后幫助攜帶。這類情形附屬于相應的走私、販賣、制造毒品行為,實踐中應考慮以這些犯罪的幫助犯(從犯)論處,如此處理可以較好地評價幫助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程度,進而在量刑中予以體現(xiàn)。
將這些情形排除之后,刑法第347條的“運輸”行為,就應限定在無販賣毒品目的的,在不同主體之間轉交毒品的行為。從實踐看,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受他人之托轉交毒品行為,例如,甲讓乙將毒品給丙,稱丙是自己的好朋友,乙受委托后將毒品交給丙;二是無法證明行為人具有販賣意圖的轉交毒品行為,例如,行為人不知道或者不交代委托人(上家)是誰。如此解釋,從效果上將“運輸”行為限定在比較狹窄的范圍之內,其初衷主要是考慮到,比較走私、販賣和制造毒品,運輸毒品的可譴責程度相對較低,但法定刑與前三種行為是一樣的,對運輸行為進行限縮解釋,可以使其與其他三種行為,在定罪量刑上保持大致的平衡。
在運輸行為的認定上,實踐中令人糾結的是運輸行為的空間轉換問題。如果行為人在“收到”和“交付”兩個地點間具有較長的距離,那么,在實踐中理解為“運輸”是沒問題的,而如果兩個地點距離較近,則往往會產生爭議。例如,將毒品從20層大廈的頂層坐電梯送到1層,或者將毒品從火車站檢票口送到即將開走的火車上。對于這類行為是否屬于運輸,關鍵還是要考慮,是否屬于走私、販賣或制造的幫助行為,如果屬于幫助行為,就應當以走私、販賣和制造毒品罪的從犯論處,反之,就屬于運輸毒品罪?臻g變換的距離長短,對判斷是否“運輸”并沒有決定意義,對量刑的意義也不明顯。
在司法實踐中,運輸毒品罪認定涉及的另外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該罪主觀方面的問題。運輸毒品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具體而言就是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仍予以運輸。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往往從兩個方面辯解:一是以不知是毒品進行辯解,二是以自己使用毒品進行辯解。由于這兩種情形帶來的認定困難,主要通過推定的方式予以證明。
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不知毒品進行辯解的,應當從已有客觀證據(jù)加以證明,包括毒品包裝方式、攜帶方式、交通工具及運輸手段、運輸時間、選擇路徑等等。通過已有證據(jù)推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運輸?shù)?則應推定其具有運輸毒品的故意;根據(jù)刑事推定的基本原理,對于這種推定應當允許該人提供反駁或反證的機會,即如果其能夠給予合理解釋或提出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就可以推翻該推定,否則,應認定反駁或反證無效,進而認定其運輸毒品的犯罪故意成立。例如,甲女(本科學歷)受其男友乙(外籍)委托從云南送到某地,乙給甲購買車票,指示換車地點,并交代如果警察盤問應立即將該箱包扔掉,或者不拿該包。甲到某地轉乘長途汽車時,曾開包發(fā)現(xiàn)里有一個褐色包裹。甲到某地賓館內將包交給丙,丙當即從包中取出白色粉末狀物質,并交給甲5萬元錢。次日丙因販賣毒品罪被抓獲,供出乙和甲。甲當日在賓館被抓。警方在褐色包裹上發(fā)現(xiàn)甲的指紋。此時乙已回國,甲到案后辯解不知道包內藏有毒品。由于沒有證據(jù)證明乙告訴甲包內藏有毒品,更不能證明二人存在共謀關系,因而不能將甲作為乙販賣毒品的幫助犯處理。因而只能考慮甲的行為是否構成運輸毒品罪。由于甲否認知道包內藏有毒品,因而應運用推定的方式予以證明,證明內容就是:乙即便沒有明確告訴甲,甲能否知道箱包內藏有毒品。從已有證據(jù)可以證明的事實看,甲作為較高認知水平的人,從甲安排行程及曾直接接觸褐色包裹的事實看,甲應當知道褐色包裹內就是毒品,因而應初步推定其存在運輸毒品的故意,但時間應從其接觸褐色包裹這個時間點計算,而不應從乙將該箱包交給甲時計算;此時,應當允許甲予以反駁、反證,如果其能夠給出合理解釋或者有效反證的,則應推翻該推定,否則即應認定其存在運輸毒品罪的故意。
對于以自己使用毒品進行辯解情形的認定,同樣要使用推定證明的方式。在這種情形下,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持有大量毒品且處于交通運輸狀態(tài)中,其持有毒品數(shù)量遠超出自己使用的量;如果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住所中持有大量毒品的,仍應考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在實踐中,如果使用推定方式證明行為人是運輸毒品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應當有證據(jù)證明存在三方面的事實:(1)持有大量毒品;(2)處于交通運輸狀態(tài);(3)毒品數(shù)量遠超其使用量。如果具有這三方面的事實,即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運輸毒品而不是持有毒品。此時,仍應當允許其進行反駁和反證。如果反駁意見是合理的,或者反證有效,那么應推翻該推定,只能認定其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反之,則應認定其構成運輸毒品罪。
就本案而言,行為人究竟是構成運輸毒品罪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即涉及以上三個具體問題。從本案事實看,二人將毒品從販毒者手中運往使用者,其行為已屬于運輸,且存在距離明顯的空間轉換,因而其行為屬于運輸毒品;二人對運輸?shù)膶ο鬄槎酒反嬖诿髦?且供認不諱。本案的焦點涉及第三個問題,即二人的行為是運輸毒品還是非法持有毒品。由于胡某辯解該102克冰毒系個人使用,那么,就應當考慮如何認定其真實意圖。從已有事實可以推定其具有運輸?shù)墓室?(1)有證據(jù)能夠證明,杜某向胡某詢問有無毒品,且胡某使用杜某手機當著杜某的面聯(lián)系販毒人員。這一事實可以說明,胡某購買毒品并非為自己使用;(2)涉案毒品達102克,數(shù)量很大;(3)二人攜帶毒品數(shù)量遠超其使用量;(4)二人在交通運輸狀態(tài)下被抓獲。從上述四項事實,可以推定二人是將毒品從販毒者手中轉交給胡某,推定其具有運輸毒品的故意;在推定成立的情況下,應當允許胡某和杜某反駁和反證。從二人供述看,二人的解釋不足以推翻上述推定,因而應當認定二人的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
在辦理涉嫌運輸毒品犯罪案件中,運用推定證明應當十分慎重。重點要把握兩點:一是確保據(jù)以推定的證據(jù)真實可靠,從已證事實可以合理推斷被告人具有運輸毒品的故意。除了上述三個主要事項外,在實踐中,還可以結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毒品的習慣、經濟狀況等進行綜合判斷。二是確保被告人具有充分反駁和取得、展示有利于自己證據(jù)的機會。對于被告人反證的證明標準問題,目前實踐還沒有統(tǒng)一認識;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慮,有待于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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