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稅收關乎國計民生。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第201條作了較大修改,其第4款規(guī)定,納稅人有逃稅行為的,“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苯陙,這一條款在實踐適用中引發(fā)了一些爭議。本期“觀點·專題”圍繞“涉稅犯罪案件的法律與政策適用”這一主旨,邀請學者與專家對逃稅罪的法理解析、司法適用以及相關檢察監(jiān)督等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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