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北京12月21日電 (記者 郭金超 馬德林)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21日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規(guī)定: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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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進行初次審議。草案指出,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草案初次審議稿還指出,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去世的,勛章、獎章及證書由其繼承人繼承。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今天在就草案修改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說,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建議明確,勛章、獎章及證書雖可由獲得者后人或其指定的人繼承,但不得買賣或用于其他商業(yè)目的。
喬曉陽說,法律委員會經(jīng)研究認為,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是獲得國家榮譽的證明載體,將其用于出售、出租等營利性活動,不利于維護國家榮譽的尊嚴,需要在法律上對勛章、獎章及證書的保存人規(guī)定相應義務。因此,建議對草案作出相應修改。
草案二審稿除明確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等不得用于從事營利性活動外,還規(guī)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去世的,沒有繼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國家收存。
關于勛章的授予,草案初次審稿規(guī)定,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可以授予國家勛章。二審稿則對授予外國人的勛章規(guī)定專門的名稱,指出:國家設立“友誼勛章”,授予在中國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貢獻的外國人。
考慮到對外交往的需要,二審稿還增加一款規(guī)定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進行國事活動,可以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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