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7月5日電 (記者張蔚然)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lián)合制定《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意見結合新修訂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意見》指出,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根據(jù)《意見》,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執(zhí)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可以作為工作記錄予以保存!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負責人就此表示,犯罪記錄的存在必然會對被記錄人的工作、生活和學習產(chǎn)生很多有形的或無形的不利影響,并且容易形成“一朝為賊,終身為賊”的“標簽效應”,進而阻礙被記錄人的改善更生,甚至會使這些人因回歸社會無望而走向社會的對立面,因此,封存或消滅犯罪人員的犯罪記錄已經(jīng)成為現(xiàn)代法制發(fā)達國家的普遍做法,中國司法實踐中有關消滅、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試點活動也取得了社會各界的好評!
這位負責人說,為切實幫助失足青少年回歸社會,根據(j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中國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事實上,目前一些地方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已開展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或消滅的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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