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上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無錫市就趙啟鋒等6人販賣、制造毒品、傳授犯罪方法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在當天的庭審中,一審被判死刑的趙啟鋒當庭稱,他遭到了刑訊逼供。出庭支持公訴的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當庭申請此案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得到了主審法官的準許,3名辦案民警為此直接出庭接受法庭調查(7月12日《法制日報》)。
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彪m警察出庭作證在西方一些國家司空見慣,但在國內還不多見。隨著《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統稱“證據規(guī)則”)的頒布實施,警察出庭作證或將成為常態(tài)。
在英美法系的證據理論中,證人是指一切向法官和陪審團提供口頭證詞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人,其中也包括警察。英國有句著名的法諺:“警察是法庭的公仆。”意為警察有義務為保證司法公正提供服務。英國《警察與證據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如果被告人向法庭聲稱其供述是或者可能是基于非法或其他不適當手段作出的,法庭就應當將不利于被告人的供述予以排除,除非控訴方能夠向法庭證明該供述并非是上述情況下獲得的。而控訴方不是直接收集證據的人,所以客觀上要求警察以證人的身份出庭陳述,并接受質證來說明其證據的合法性。美國也是如此。我國《刑事訴訟法》也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警察當然也不應例外。
法律專家指出:“司法活動是一個從發(fā)現、查明到證明的過程。查明與證明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qū)別,查明是證明的基礎,證明是查明的目的。查明是讓自己明白,證明是讓他人明白:自己明白才能讓他人明白,但自己明白并不等于他人也明白。就司法活動來說,在很多情況下,讓自己明白并不難,最難的是讓別人明白!爆F代庭審方式崇尚“審判中心主義”,要求按直接言詞原則進行質證,交叉詢問,并進行非法證據排除。警察出庭就自己實施偵查行為的一切活動向法庭直接作出陳述,是法庭了解案件事實的最佳形式,也是法庭貫徹直接言詞原則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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