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
曾經的“東”,靠政策定案,如今的“西”,必須依法判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記者翻出了一些黑白影像,細細回味,仿佛又回到那崢嶸的歲月……
三十年審判,三十個腳印。每一個印記,都難以磨滅,它們不會因為時間的久遠而消逝在歷史的煙云中,它們恰恰是在見證中國的審判制度在一直前行。
回望30年
人民法院是伴隨著新中國的誕生而建立和發(fā)展起來的。
在原華北人民法院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并于1949年11月1日啟用院印,正式辦公,最高人民法院六大分院和各地人民法院也陸續(xù)成立。
在很長一個時期里,由于歷次政治運動的影響,人民司法工作曾一度受到嚴重破壞,直到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開啟改革開放的歷史新時期,人民司法工作才重新恢復生機。
改革開放,這場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大變革,在極大推動生產力發(fā)展的同時,也極大增強了人民群眾的法治觀念,激發(fā)了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
在這樣一個歷史大背景下,人民法院經歷了恢復重建、逐步提高、全面發(fā)展幾個階段,取得了歷史性的大發(fā)展。
確切講,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恢復是從復查糾正冤假錯案開始的。
1978年4月24日至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第八次全國人民司法會議!稌h紀要》提出了按照“全錯的全平、部分錯的部分平、不錯的不平”原則,處理刑事申訴案件,糾正冤、假、錯案。
人民法院排除“左”的干擾,到1981年底為止,共復查了“文化大革命”中判處的刑事案件120萬件,改判糾正了冤假錯案30.1萬余件,并依法審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作為撥亂反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糾正冤假錯案工作對于治愈十年內亂給人民造成的巨大創(chuàng)傷,促進安定團結,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同心同德投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起到了很大的積極作用,也標志著人民法院走上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的正確軌道。
隨著法官歸隊、編制擴大、設施重建等,法院的組織機構和基礎建設得到恢復。
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相繼頒布,改變了過去無法可依的狀況,最高人民法院據此發(fā)布了相應的司法解釋。這些工作為人民法院邁向新的歷史時期奠定了重要基礎。
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在恢復重建的基礎上,人民法院的司法觀念、審判機構、審判組織、審判方式、人事管理模式等均得到相應發(fā)展。尤其是通過審判方式改革,不斷完善以公開審判為重心的審理程序,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訴訟活動運行方式發(fā)生了重要變化。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先后修訂,基本形成了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訴訟程序規(guī)則。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人民法院由此進入制度創(chuàng)新和機制創(chuàng)新的全面發(fā)展階段。2002年,黨的十六大進一步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2004年,黨中央頒布了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為人民法院改革指明了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1999年和2005年頒布了兩個五年改革綱要,部署了89項改革措施。經過穩(wěn)步推進,審判工作更加規(guī)范,案件質量和效率顯著提高,法官素質大幅提升,法院物質裝備明顯改善,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礎。
2007年,黨的十七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重大戰(zhàn)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為做好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前進方向。
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群眾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社會矛盾糾紛明顯增多且大量進入訴訟渠道。人民法院全面加強審判工作,不斷強化審判職能,拓展審判領域,審判質量和效率逐步提高。1978年,全國法院受理各類案件50萬余件,2007年達到840萬余件。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和類型也在傳統的刑事、民事審判領域的基礎上,增加了行政和國家賠償案件,知識產權、金融證券、海事海商、涉外商事、勞動爭議、企業(yè)破產等新的案件類型也不斷涌現。執(zhí)行案件數量顯著增長,且執(zhí)行難度越來越大。
在越來越繁重的審判和執(zhí)行任務面前,人民法院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全面加強審判和執(zhí)行工作,著力強化審判職能,積極拓展審判領域,不斷加大執(zhí)行力度,使審判質量和效率逐步提高,“執(zhí)行難”問題得到緩解。
刑事審判
殺人、搶劫、強奸、流氓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相當猖獗。這是1979年7月以后,在全國不少地方特別是大、中城市存在的問題。
比如,1979年9月9日在上海市控江路、1981年4月2日在北京市北海公園湖面上,先后發(fā)生數名或幾十名流氓分子肆無忌憚地挾持、猥褻、強奸女青年的嚴重案件。
人民群眾惶恐不安,強烈要求公安、司法機關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
1979年11月,中共中央召開全國城市治安工作會議,由彭真親自主持,會議決定對殺人、放火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實行依法從重從快懲處的方針。
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江華在會議上作了發(fā)言,在談到打擊重點時他說,打擊刑事犯的重點,“就是打擊近期發(fā)生的殺人犯、搶劫犯、強奸犯和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我們商量了一下,認為還是要執(zhí)行刑法,不能離開刑法另外訂杠杠,還是按刑法辦事,依照刑法規(guī)定的條款,及時逮捕、起訴、審判,從重處罰”。
面對嚴峻的治安形勢,從1983年至1986年、1996年至1999年,2001年至2003年,我國先后開展了三次“嚴打”整治斗爭。
長期以來,全國各級法院按照中共中央的統一部署,圍繞不同時期的打擊重點,將“嚴打”斗爭常抓不懈,有力地震懾了各類犯罪分子,有效地維護了社會正常秩序,保護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系列驚天大案老百姓耳熟能詳:
1998年12月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在港粵兩地跨境作案、被新聞媒體成為“世紀賊王”、“亞洲第一大案”的張子強等36人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搶劫,綁架,走私武器、彈藥,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私藏槍支、彈藥,窩贓案公開作出二審判決,判處張子強等5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1年,被稱為“殺人惡魔”的張君等罪犯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自1991年至2000年9月,張君特大系列搶劫殺人犯罪團伙在重慶、湖南等地持械搶劫、故意殺人、搶劫槍支彈藥22次,致28人死亡、22人輕重傷,劫得財物價值人民幣536.9萬元。
改革開放給經濟建設帶來了活力,但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走私、制售偽劣商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經濟犯罪活動迅速蔓延。
為此,198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把打擊經濟領域的犯罪活動作為頭等任務,抓緊抓好。
1993年10月,“假藥大王”王志強因制售偽劣產品罪、行賄罪、偽造公文印章罪、非法拘禁罪被河南省周口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1994年4月,河北省衡水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美籍華人梅直方、李卓明等人騙取中國農業(yè)銀行河北衡水支行100億美元備用信用證案,該案數額之巨大,當時在國內尚屬首例。
把貪污賄賂犯罪從以往的經濟犯罪范疇中獨立出來,還是在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發(fā)布的《關于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中得以明確。
人民法院在“嚴打”和嚴懲嚴重經濟犯罪的同時,開始加大了懲治腐敗的力度。
王守信,原來曾經是黑龍江省賓縣燃料公司的一個收款員,在“文革”中靠造反起家,竊取了該公司黨支部書記和經理的職務。她利用職權,從1971年11月至1978年6月,共侵吞國家財物50多萬元,牽涉到省、地、縣各級干部189人,是“文革”期間進行經濟犯罪的典型。1980年2月28日,王守信在哈爾濱被處決。
手銬锃亮,面色凝重,曾經高傲的頭顱在公平與正義的法庭上低垂下來,這是對高官在法庭上的形象描述。
胡長清、成克杰、王懷忠、鄭筱萸,他們是中國改革開放30年來,因為腐敗犯罪被判處死刑的4名省部級官員,他們的名字也將被永遠地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人民法院還在刑事審判中注意更新觀念,通過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實現刑事審判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職能作用。
通過改革死刑核準制度,于2007年1月1日起將死刑核準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完善死刑二審開庭程序,有效統一了死刑案件裁判標準,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維護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
據統計,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依法打擊各種刑事犯罪,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從1978年至2007年,共審理了2400多萬件刑事案件。
1983年8月,上海市各級法院積極開展“嚴打”
民商事審判
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閉幕后的第3個月,也就是1979年2月,重慶率先在市中級法院建立了全國的第一個經濟審判庭。這是一種探索性的突破,因為當時經濟審判庭的建立并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省轄市和省、自治區(qū)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經濟審判庭。這為經濟審判庭的建立和經濟審判工作的開展確立了法律上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9月設立了經濟審判庭,并于1980年召開了全國經濟審判工作經驗交流座談會,會議確定了經濟審判工作的基本任務、收案范圍和收案辦法,對推動全國經濟審判工作的開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指導下,全國一些高、中級法院開始陸續(xù)建立經濟審判庭。
1983年9月,六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根據形勢的發(fā)展,對人民法院組織法進行了修改,決定各級人民法院普遍設置經濟審判庭,這一立法措施從組織上保證了經濟審判工作的全面展開。
到1984年年底,全國各級法院普遍建立了經濟審判庭。這樣,民商事審判,也就是過去的經濟審判的初創(chuàng)階段也就完成了。當時的收案數量并不多,每年全國法院受理的一審經濟案件數量不到8萬。
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了《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這個決定對于中國近十幾年的發(fā)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也正是在這個階段,民商事審判進入了非?焖侔l(fā)展的時期。由于經濟高速增長,伴隨著經濟交往的增多,經濟糾紛也大量增加。
1994年,全國法院受理的一審經濟案件是105萬件,1995年發(fā)展到153萬件,這樣的增長速度是非常驚人的。
當時,經濟審判被看成是人民法院維護社會經濟健康發(fā)展的一個拳頭產品,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個亮點。經濟審判工作進入了一個快速發(fā)展的時期,但不規(guī)范。
1994年,最高法院召開了第四次全國經濟審判工作會議。會議的主題除了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外,其中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全面整頓經濟審判的秩序。會議提出了具體的規(guī)范性要求和規(guī)定,對全國民商事審判進行了大規(guī)模的整頓。
實踐證明,這種整頓不僅有力地促進了民商事審判工作的健康發(fā)展,而且很好地支持和配合了國家重大經濟整頓措施。比如,1994年開始的國企破產工作,1997年開始的整頓經營秩序工作。
正是這次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整頓、規(guī)范,使得全國法院能夠嚴格依據法律辦事,服從大局,不受地方干擾,保證了國家大政方針的執(zhí)行。
面對案件數量急劇增加和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的情況,人民法院不斷開展機構、機制和工作方法的創(chuàng)新,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秩序。
例如,為了適應我國海上運輸和對外經濟貿易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從1984年開始,陸續(xù)在廣州、上海、青島、天津、大連等十個城市設立海事法院,專門負責審理涉外和國內的第一審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上世紀90年代后,為適用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需要,一些法院陸續(xù)設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或者相應的審判組織,有效地促進了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和創(chuàng)新體系的建設。
然而,問題又出現了———無論當時的民事審判、經濟審判、知識產權審判、涉外海商審判所處理的都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的都是民事訴訟法,但是實體法卻比較分散。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從審判理論來看,原來的機構設置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fā)展的需要了,于是,大民事審判格局應運而生。
最高法院在原來的老民庭基礎上建立了現在的民一庭,在過去經濟庭的基礎上建立了民二庭,建立在原來知識產權庭基礎上的是民三庭,交通庭改為審理海事海商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民四庭。經濟審判從此更名為民商事審判。
據統計,從1978年至2007年,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民事案件超過1億件,對于保護合法財產,維護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婚姻家庭制度,推動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1979年2月,原重慶中院成立全國第一經濟審判庭,率先進行經濟審判試點
行政審判
全國第一例行政訴訟案發(fā)生在江蘇。那時,行政訴訟法尚未出臺。
當時是1987年,朱家成、朱功寶父子因親屬朱秀成為獎金問題與公司黨支部書記陳某發(fā)生口角被打一事去找陳某評理。朱家成的弟弟、女婿、兒子等7人與陳某發(fā)生爭執(zhí)。江蘇省漣水縣公安局認定朱家父子擾亂單位工作秩序,分別給予行政拘留7天和10天的處罰。朱家父子不服,向漣水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漣水縣法院經審理查明,縣公安局對朱家成、朱功寶的處罰裁決認定事實不清,是非責任不明,處罰不當,當庭宣判撤銷縣公安局的處罰裁決?h公安局上訴后,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h公安局申訴后,又被省法院駁回申訴。
行政審判工作在初始階段受到很多外界干擾,怕收案、不敢判的現象較為普遍。在艱難的司法環(huán)境下,漣水縣法院受理了朱家父子的起訴,還最終判決公安機關敗訴,不僅依法保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更直接推動了我國行政訴訟的健康發(fā)展。
其實,早在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中就有這樣的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guī)定。”
1986年,一些法院開始設立行政審判庭,專門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當年的11月3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全國第一個行政審判庭。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設立行政審判庭,加強對全國行政審判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
1990年10月,行政訴訟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正式建立。
后來比較著名的“民告官”案件還有,1992年12月26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互助土族自治縣紅崖子溝鄉(xiāng)小寨村,公開審理村婦達永菊告原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申朝儉侵財一案。最后達永菊勝訴,使許多趕來旁聽此案的村民真正認識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
行政審判和國家賠償審判是改革開放后產生的新的審判領域,是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成果。二十多年來,行政審判工作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經歷了不平凡的發(fā)展歷程。
據統計,從1987年至2007年,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250多萬件行政案件,對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義。
1992年12月26日,青海省的達永菊等村民在律師的幫助下打贏了一場行政訴訟,心中難以平靜 (照片由張維克提供)
數字解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
【第一階段】(1978年3月至1983年6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
●到1981年底為止,已復查了“文化大革命”中判處的刑事案件120萬件,按照中共中央有關的政策規(guī)定,改判糾正了冤、假、錯案301000余件,涉及當事人326000余人,使一大批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迫害的人昭雪沉冤,重見天日。
●從1978年1月到1982年12月,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939000余件,二審刑事案件157000余件。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在1982年內共審結各類經濟犯罪案件33265件,依法判刑的罪犯有37123人。
●從1978年1月至1982年12月,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一審民事案件2648000余件,二審民事案件165000余件,處理民事申訴案件31700余件。
●5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大幅度上升。1982年全國一審民事收案77萬多件,比1981年上升17%,比1978年上升了1.7倍。
【第二階段】(1983年6月至1988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鄭天翔
●1983年8月到1987年底,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刑事案件1692955件,判處人犯2047839名。
●在審結的全部刑事案件中,屬于殺人,強奸、搶劫、爆炸、流氓犯罪集團等7個方面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684945件,占40.46%;人犯931093名,占45.47%。
●全國法院共審結嚴重經濟犯罪案件288064件,判處人犯351376名。
●5年來,全國法院對在服刑中的罪犯(包括“嚴打”以前判處的),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有495057人;對在服刑期間又犯罪,依法加處刑罰的,有37862人;對原判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改判(包括改輕、改重和宣告無罪)的,有78109人。
●檢察院抗訴案件10006件,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確實不當,依法改判4370件,占抗訴案件的43.67%。
●全國法院共審結民事案件4634822件,包括涉外民事案件3126件。
●1983年全國地方法院普遍建立了經濟審判庭后,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逐年成倍地增長,1987年,達到365848件,比上年增加18.63%,比1983年上升8倍多。5年來,全國法院共審結經濟糾紛案件994302件。
●5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fā)布了293個案例。
●到1987年底,全國共有法院3435個,其中,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等專門法院131個。干警195469人。
●5年來,全國法院干警因違法亂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1941人;觸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30人。
【第三階段】(1988年4月至1998年3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
■前五年數字解析
●全國法院共受理一審刑事案件2016357件,其中1992年受理422991件,平均每年上升7.9%。
●全國法院共審結一審經濟犯罪案件169777件,除正在上訴的、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和撤訴的以外,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人犯148145人,其中1992年判處的33280人。5年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28億元。
●共受理一審經濟糾紛案件3016608件。
●全國法院共執(zhí)行經濟糾紛裁判1191152件。
●全國共受理一審海事、海商案件4652件,平均每年上升36.7%,收案類型已達33種,訴訟當事人來自38個國家和地區(qū)。
●共受理一審民事案件8951833件,占全部收案總數的60%以上,1992年受理1948786件,平均每年9.9%;共審結8936284件。
●全國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84305件,平均每年上升35.5%,案件涉及到30多個行政部門。此外,各級人民法院還辦理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案件131328件。
●5年全國法院共受理涉外案件6186件。
■后五年數字解析
●1993年至1997年,全國法院共審結一審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海事案件22417744件,每年平均遞增11.47%;最高人民法院共審結各類案件13879件。
●民事、經濟、海事、行政案件的訴訟標的金額逐年增大,5年達9515億元。
●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2437426件,平均每年遞增0.75%,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742133人。
●共受理檢察機關起訴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案件的被告人169433人,判處犯罪分子158806人。在判處的罪犯中,貪污、賄賂犯罪數額在萬元以上的39518人。
●全國法院共審結一審民事案件13515156件,平均每年遞增10.72%。
●共審結一審經濟糾紛案件6168398件,平均每年遞增17.86%。
●全國法院共審結一審行政案件281974件,平均每年遞增26.70%,并執(zhí)行了行政機關申請執(zhí)行的處罰決定929567件。
●5年來共執(zhí)結刑事以外的各類案件6688804件,執(zhí)行標的總金額2685億元。
【第四階段】(1998年3月至2008年3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
■前五年數字解析
●1998年至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審結各類案件20293件,比前5年上升46%;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共審結各類案件2960萬件,比前5年上升22%。
●5年來,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283萬件,比前5年上升16%,判處罪犯322萬人,上升18%。其中,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的81.9萬人,占25%。
●共判處犯罪分子83308人。其中,縣(處)級以上公務人員2662人,比前5年上升65%。
●5年來,共對不構成犯罪的11651名自訴案件被告人、17870名公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確保無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
●5年來,共審結一審民事案件2362萬件,比前5年上升20%;訴訟標的總金額31971億元,增長2.4倍。
●妥善處理涉及企業(yè)改制、破產案件,買賣合同、金融糾紛、企業(yè)承包、租賃等案件,共審結670萬件,比前5年上升9%。
●共審結知識產權案件23636件,比前5年上升40%。
●共審結行政案件464689件,比前5年上升65%,案件種類已基本覆蓋行政管理領域。
●共辦理國家賠償案件11321件,決定賠償4013件,占35%,使蒙受冤屈的公民獲得司法救濟。
●共審結涉外案件26399件,平均每年遞增4%。
●執(zhí)結訴訟案件、行政機關申請執(zhí)行的非訴訟案件以及仲裁裁決等案件共1226萬件,比前5年上升83%;執(zhí)結標的總金額13477億元,增長4倍。
●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司法解釋170件,比前5年增長近2倍。及時清理、修訂與世貿組織規(guī)則和我國承諾不符的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2000多件,廢止的177件司法解釋已向社會公布。
●全國法院違法違紀人數逐年減少,已從1998年的6.7‰下降到2002年的2‰。
■后五年數字解析
●2003年至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審理各類案件20451件,比前5年上升0.78%。監(jiān)督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審結各類案件3178.4萬件,比前5年上升1.59%。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4802件;監(jiān)督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338.5萬件,總數比前5年上升19.61%。
●5年來,全國法院依法宣告1.4萬名刑事被告人無罪。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各項訴訟權利,為32萬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同比上升2.3倍。
●全國法院共對12.6萬名未成年犯罪人判處非監(jiān)禁刑。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3196件;監(jiān)督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結一審民事案件2214.5萬件,比前5年下降6.25%。
●全國法院審結知識產權民事案件6萬余件,同比上升1.5倍,訴訟標的額133億元,同比增長70.7%。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1242件,國家賠償案件313件;監(jiān)督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結一審行政案件47萬余件,同比上升1.5%;審結國家賠償案件1.3萬件,同比上升17.31%,涉及賠償金額1.8億元,同比增長6.26%。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協調和督辦跨地區(qū)民事執(zhí)行案件1038件,監(jiān)督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加大執(zhí)行協調工作力度,積極推動國家執(zhí)行聯動機制建設,當事人自行履行率比前5年提高3.63個百分點,強制執(zhí)行案件1080萬件,同比下降11.91%;執(zhí)行標的金額17276.2億元,增長28.19%。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9860件,監(jiān)督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查申訴案件55.7萬件,其中申訴符合再審事由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18.4萬件,占全部生效案件總數的0.71%。
●5年來,共制定司法解釋85件;發(fā)布司法指導性文件180件。
●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簡易民事程序速裁案件1496萬件,全部案件審限內結案率達到96.06%。
●全國共設立巡回審判點11220個。為減輕當事人訴累,6941個人民法庭實現了直接立案。
●全國法院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及時提供司法救助,共救助127萬人次,同比上升1.15倍,緩、減、免交訴訟費54.8億元,同比增長71.25%。
●5年來,全國法院違紀違法的法官被查處的人數逐年下降,其中,利用審判權和執(zhí)行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從2003年的468人下降到2007年的218人,下降53.42%。
●5年來,全國法院共審結各級檢察機關對各類判決提出抗訴的案件67853件,比前5年下降16.63%。
這十二項改革我們一起見證
最高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倪壽明談30年法院司法改革

1992年,王燕秋夫婦等人因購物時被搜身狀告北京華威大廈侵犯名譽權

1984年12月,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國第一個少年法庭
本報記者 王斗斗
“30年來,人民法院每一步工作的開展,每一項成績的取得,都是伴隨著大大小小的體制機制以及工作方法的改革和完善進行的!弊罡呷嗣穹ㄔ盒侣劙l(fā)言人倪壽明接受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他思路清晰地概括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在十二個方面取得的突破性進展。
改革和完善死刑核準制度
根據中央的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并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一系列規(guī)范性文件,結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準權下放26年的歷史。
總地來看,這一重大改革舉措進展順利,實現了平穩(wěn)過渡。這一改革豐富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在“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基礎上,提出“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收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同時,完善死刑裁判標準,避免量刑失衡,確保了被告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加強了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確保死刑立即執(zhí)行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審判監(jiān)督程序作為法律規(guī)定的一種特殊救濟程序,是確保裁判公正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也是社會各界關注的司法難題。
改革和完善再審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立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0月修改了民事訴訟法,使再審制度改革取得了歷史性進步,為解決申訴和申請再審難問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增加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由原來的5種細化擴大到13種,增強可操作性,減少隨意性,確保符合法定理由的案件都能夠進入再審,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
改革再審審級制度,明確申請再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既避免了多頭申訴、重復申訴,同時規(guī)定一般事項再審一次即告終結,解決了無限申訴、無限再審的問題。
改革了申請再審的時間,明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審查,及時裁定再審或裁定駁回申請,既減輕了再審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又避免了當事人反復申訴。
改革和完善執(zhí)行制度
長期以來,執(zhí)行難是社會各界關注、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推動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從制度上為解決這一難題創(chuàng)造了條件。
規(guī)定立即執(zhí)行的制度,改變原來的由執(zhí)行機構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后才能進入執(zhí)行程序的做法,在被執(zhí)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可能隱藏、轉移財產的情況下,執(zhí)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建立財產報告制度,被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zhí)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zhí)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被執(zhí)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建立執(zhí)行聯動機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執(zhí)行人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被執(zhí)行人不履行義務、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人的信息等措施,形成社會監(jiān)督合力,迫使被執(zhí)行人履行義務。
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實施后,全國各基層法院共選任人民陪審員5萬多人。人民陪審員在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時,除了不擔任審判長外,與法官享有同等權利,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人民當家作主、人民參與司法的特征和優(yōu)勢。
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
嚴格法官職業(yè)準入制度,按照法官法關于法官任職條件和資格的規(guī)定,積極探索建立條件嚴格、程序規(guī)范的法官選拔制度,未通過司法考試不得錄用為法官,保證法官從一開始就具有良好的條件和較高的素質。
改革法官遴選制度,逐步實現從律師、專家、學者中選拔法官,上級法院從下級法院選拔法官。建立分類管理制度,提出實現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執(zhí)行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的分類管理,理順法官與其他工作人員的關系,突出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的主導地位,合理配置人才資源,逐步建立起身份明確、職責清楚、管理規(guī)范、保障到位的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格局。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機制
改變過去由基層法院統一立案的做法,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并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加大訴訟調解力度。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度,依法規(guī)范人民調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fā)布司法解釋,認可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人民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加強與行政調解的協調配合,整合社會資源,形成調解合力,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一線,逐步實現不激化矛盾、不上交矛盾的目標。簡化訴訟程序,充分發(fā)揮簡易審判程序的功能,大力推行繁簡分流和速裁機制,節(jié)約司法資源,方便群眾訴訟,減輕群眾負擔。
改革和完善公開審判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相繼頒布關于嚴格執(zhí)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堅持依法公開審判制度,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并進一步明確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三項原則,推出了一系列審判公開方面的便民措施。
改革和完善審判委員會制度
由會議制改為審理制,解決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問題,可以由審委會委員單獨組成合議庭或與其他法官參加合議庭一起直接審理案件。
改革和完善審判委員會的審理案件的方式。審判委員會審理案件,主要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審委會委員旁聽庭審,訊問刑事被告人或詢問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等方式進行審理。準確把握案件爭議焦點,全面了解案情,有效避免主觀臆斷。
審委會委員逐步專業(yè)化,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設刑事專業(yè)委員會和民事行政專業(yè)委員會,有條件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設立刑事專業(yè)委員會和民事行政專業(yè)委員會。改革審判委員會的成員結構,改變過去只能由院庭長參加審委會的習慣做法,也應當配備高水平的資深法官擔任審判委員會委員。同時配套落實院庭長辦案制度,提高審判委員會指導司法實踐的能力。改革審判委員會表決方式,審判委員會經審理后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
加強和完善案例指導工作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深入發(fā)展,立法步伐不斷加快。然而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囊括社會現實中所有情況。針對我國地廣人多,經濟社會發(fā)展不平衡的現狀,為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確保法律正確實施,促進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加強推廣案例指導工作,注重發(fā)揮典型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方面的作用。
裁判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屬于司法解釋規(guī)定比較原則、不夠明確具體的,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權威案例,進行指導。裁判所涉及法律問題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且具有較大爭議的,通過發(fā)布案例進行指導。
改革和完善案件管轄制度
根據訴訟法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管轄制度進行科學設計,注重工作合理分配,注重發(fā)揮不同級別法院的不同功能,防止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
改變單純以訴訟標的金額確定級別管轄標準的做法,改革跨地區(qū)民事案件的管轄規(guī)定,建立訴訟標的金額與當事人所屬地區(qū)相結合的一審案件管轄制度,加強提級管轄、指定管轄等規(guī)定的適用。
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探索推行指定管轄、交叉管轄等改革措施,從制度上排除干擾行政審判工作的各種因素,有利于促進依法行政、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
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審判制度
制定了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適用法律問題的兩個司法解釋,充分貫徹落實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全面規(guī)范少年法庭審判工作。
在17個中級人民法院開展設立獨立建制的少年審判庭試點工作,推動少年法庭組織機構的健全和完善,并積極探索開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民事案件的專門審判工作。推動公、檢、法、司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制度的完善。
改革和完善司法管理制度
各級人民法院是完善案件管理與行政管理相分離機制,包括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務管理、審判管理在內的司法管理體系逐步形成,初步建立了以審判為中心、司法管理為審判服務的運行模式。完善立案、審判、執(zhí)行“三個分立”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設立立案庭,對案件立案實行統一管理,在法院內部逐步形成了相互監(jiān)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格局。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不斷提高庭審的科技含量,一些法院逐步實現庭審過程同步錄音錄像,有效地提高了審判質量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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