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在新增加的“特別程序”一編中規(guī)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這對于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腐敗犯罪,減少、防止和挽回由于犯罪所造成的物質損失,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公民個人財產免遭侵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何在刑事訴訟中正確運用這一特別程序,筆者提出如下幾點見解。
一、須符合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受案范圍
新刑訴法第280條規(guī)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從法律的上述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案件受理范圍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其一,它主要針對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這里規(guī)定的“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需要進行適度的判斷。筆者認為,法律在這里是采取了例舉方式作出的規(guī)定。這里規(guī)定的“等重大犯罪案件”,除了恐怖活動犯罪以外,還應當包括重大的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搶劫集團犯罪,以及間諜罪、資敵罪等危害國家安全和危害國防利益方面的嚴重犯罪!爸卮蠓缸锇讣睉斦莆諡樯鐣:乐、社會影響惡劣、造成的損害結果重大的案件。
其二,它具有特定的適用前提。其適用前提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這是指,具有一定的犯罪事實證明行為人已經構成犯罪,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之前或者辦理案件期間逃匿,經過公安機關通緝時間達一年之后仍未到案。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這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在訴訟過程中死亡。只有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時,檢察院才能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從而啟動刑事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其三,屬于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的違法所得范圍。僅有前述兩個條件,并不構成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全部理由,還必須具備一個關鍵要素,即必須是與犯罪事實有關的違法所得,而且這些違法所得屬于法律明確規(guī)定應當予以沒收的非法財產或者其他違法所得。刑法第59條專門規(guī)定了“沒收財產刑”,這是針對嚴重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所實施的一種附加刑罰,它針對的沒收對象主要是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一般不是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規(guī)定在刑法第64條,該條規(guī)定了在對犯罪分子處以刑罰的同時,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在新刑訴法規(guī)定的特別沒收程序中,不是指刑法所規(guī)定的上述兩種情況,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前的違法所得,即刑法第64條所規(guī)定的沒收范圍。
二、案件的審理應當貫徹程序正當原則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法院都應當嚴格秉承中立者的身份,貫徹程序正義原則。從新刑訴法第280條、第281條的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以下幾點內容:
其一,偵查機關不具有對刑事犯罪案件中違法所得進行處理的權力。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偵查部門在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如果發(fā)現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無論是對于已經采取偵查措施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還是尚未采取偵查措施的違法所得,都無權作出實質性的處理決定,只能根據案件情況,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處理。但偵查機關對于已經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的財物,應當繼續(xù)維持原狀,等待法院最后作出處理裁決。
其二,檢察院是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唯一啟動主體。違法所得沒收與刑事訴訟中其他違法所得沒收不同的是,它是在犯罪主體已經不存在的條件下所采用的。適用的前提是刑事犯罪案件部分已經中止或者終止,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訴訟已經無法正常進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沒收的財物既不能隨案件主體移送到法院審判環(huán)節(jié),又不能放棄對違法所得的處理,必須采用特別的起訴方式。所以,它本質上是一種特別的起訴程序。既然是起訴程序,就只能由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來提起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訴訟,因而檢察機關當然地成為這一特別起訴程序的合法主體。
其三,法院只能在檢察院提出正式申請之后,才能立案審理。法院應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這一原則是建立在程序正義基礎之上的。新刑訴法第281條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規(guī)定了具體的內容。其中包括:一是規(guī)定必須由中級法院進行審理,基層法院沒有受理權;二是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即不能采用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三是必須遵循特定的審理期間,如必須經過六個月的公告期間;四是規(guī)定了特別的參與訴訟主體,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等。上述程序,都是法院在審理違法所得沒收案件時必須嚴格遵循的規(guī)則。
三、刑事處罰和民事處理兼顧適用的原則
法院審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案件,與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具有相似之處的是,這兩類案件都兼具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特點。一般來說,在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沒有直接關系,當犯罪主體逃亡或者死亡時,案件要么中止,要么終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可能繼續(xù)參與到刑事訴訟程序之中。而刑事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卻不一樣,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逃匿或者死亡,他們的近親屬,甚至包括其他利害關系人同樣可以參與訴訟。而且根據新刑訴法第282條的規(guī)定,針對法院就案件作出的有關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還可以提出上訴。這明顯地超越了刑事法律關系中的“罪責自負”原則,把罪與責、權利和義務關系由刑事法律關系擴展到了民事法律關系領域。
從對違法所得的處理程序看,法院的審判職能也是明顯地超越了刑事審判職能而兼有民事審判的形式。在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中,法院對違法所得財產的處理是依托刑事犯罪案件而進行的,對任何被告人違法所得的沒收,都是以對刑事犯罪的判決為基礎,離開了對被告人的刑事處罰,或者說離開對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認可,不可能單獨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財產的判決,也不能撇開刑事責任問題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法所得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者凍結。即使犯罪人死亡或者逃亡后,因為承擔的債務或者造成的損失需要返還或補償,也只能由相關人提起民事訴訟來處理。但審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卻不一樣。檢察院如同刑事公訴程序一樣提出申請,是刑事訴訟的一個組成部分,必須在刑事訴訟范圍內作出實質性的裁決。這樣,法院既要遵循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程序要求,又必須依照民法和民事訴訟中的有關原則來具體處理案件。在程序問題上和實體處理原則方面,都摻雜了民事審判和刑事審判的某些規(guī)則。四、沒收程序的非確定性原則
與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其他程序最明顯的一個特點,是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適用的不確定性,以及作出裁定的非終局性。根據新刑訴法第283條規(guī)定:“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狈缸锵右扇、被告人逃匿后又重新出現,可以成為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中止理由。更為明顯的是法院對這類案件作出裁決的非終局性。在法院的其他一般判決或者裁定中,只要屬于一審裁決后沒有上訴或者抗訴的判決、裁定,或者二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都具有終結性。對這些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都應當毫無偏差地執(zhí)行。而法院根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所作出的裁定就不一樣。新刑訴法第283條明確規(guī)定:“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可以這樣說,法院對類似案件作出的裁決,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將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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