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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出租他人房屋牟利如何認定

時間:2020-07-02 15:22:00  作者:李翔 辛梅 鄭毅  新聞來源:《人民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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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出租他人房屋牟利如何認定
            ■ 主 持 人: 莊永廉 (《人民檢察》副主編、編輯部主任)
           ■ 點評專家: 孫國祥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 特邀嘉賓: 李 翔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辛 梅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  
                      鄭 毅 (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 文稿統(tǒng)籌: 華炫寧 (《人民檢察》編輯)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3日,夏某冒名“須某某”并出示其偽造的“須某某”身份證復印件,與朱某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qū)葑門街道金秋家園小區(qū)一房屋(以下簡稱“該戶”),租賃期限一年,月租金3500元,夏某支付了一個月的租金,并承諾自12月3日起每次支付3個月的房租。后夏某在58同城網(wǎng)站上發(fā)布該套房源的租賃廣告,于2018年11月16日在未取得出租人朱某某同意的情況下,與孟某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該戶轉(zhuǎn)租給孟某某,租期一年,月租金2500元。在簽訂轉(zhuǎn)租合同的過程中,夏某冒名原房東朱某某,謊稱其是該戶的所有權人,并將其偽造的朱某某的身份證照片發(fā)給孟某某,誘騙孟某某支付了為期半年的租金,合計人民幣1.4萬元(簽訂合同時二人約定少收1000元租金)。12月3日,房東朱某某收房租時聯(lián)系不上夏某,去夏某當時向其出示的身份證上的地址查看也未找到。12月4日,朱某某直接來到該戶找夏某,發(fā)現(xiàn)房客是陌生人孟某某,遂報警。

  其間,公安機關將從孟某某手機中提取的偽造的朱某某身份證照片委托南京某司法鑒定所鑒定。經(jīng)鑒定,在該身份證照片上未發(fā)現(xiàn)圖像內(nèi)容存在添加、替換的情況,從而得出以下鑒定意見:此張假身份證照片并非PS等人工修飾和替換所成,而是來源于實體的假身份證,用假身份證拍攝而成。

  分歧意見

  關于夏某冒名原房東轉(zhuǎn)租房屋獲利的行為性質(zhì)。第一種意見認為,夏某作為二房東,沒有轉(zhuǎn)租權,擅自轉(zhuǎn)租房子給孟某某是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行為,孟某某可以依法主張合同無效,要求夏某返還已交付的租金。也即本案為民事糾紛,對夏某不應以犯罪論處。第二種意見認為,夏某不構成犯罪。夏某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過程中,冒用他人名義,騙取他人財物,且主觀上有明顯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故意,其行為性質(zhì)屬于合同詐騙。但由于犯罪數(shù)額未達到合同詐騙罪的入罪標準,因此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作無罪處理。第三種意見認為,夏某構成詐騙罪。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都符合詐騙類犯罪的基本特征。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含了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若一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但仍符合詐騙類犯罪的共性,對這種情況應以詐騙罪論處。

  關于夏某是否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第一種意見認為,夏某的手段行為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目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屬于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鑒于詐騙罪處刑較重,應以詐騙罪論處。第二種意見認為,夏某的目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因此應以偽造身份證件罪定罪處罰。

   問題一:關于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的區(qū)分

  主持人:如何認識合同法中的無權處分?該案中,孟某某是否可以主張合同無效或申請撤銷合同?夏某以房東名義非法轉(zhuǎn)租的行為屬于單純的合同糾紛還是刑法中的合同詐騙,二者區(qū)分的關鍵點是什么?

  李翔: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行為。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合同無效是法律對合同的否定性評價,一般在涉及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欠缺生效要件的情形下,才會使得合同無效。夏某假冒原房東的名義與孟某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屬于債權行為,并沒有改變房屋的物權屬性,造成物權變動,不符合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因此夏某并非無權處分。夏某以欺詐的手段欺騙孟某某與其訂立合同,該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孟某某可以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欺詐為由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

  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區(qū)分的關鍵點在于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是獨立于犯罪故意的一種主觀心理要素,司法實踐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一是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二是行為人簽訂和履行合同時有無欺騙行為;三是行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需要說明的是,民法上屬于合同糾紛的行為也可能觸犯合同詐騙罪,不能認為符合合同糾紛就當然地排斥合同詐騙罪的成立。民事行為與刑事犯罪之間并非單純的排斥關系,而是競合關系。該案中,夏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客觀上實施了一系列虛構事實行為,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已經(jīng)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屬于合同詐騙。

  辛梅: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zhuǎn)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zhuǎn)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zhuǎn)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zhuǎn)租,但在六個月內(nèi)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jīng)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zhuǎn)租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的轉(zhuǎn)租行為中,固然出租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但作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民法中也應得到充分保護,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就體現(xiàn)了這一精神。如果出租人不明確表示反對,或者在六個月內(nèi)未提出確認轉(zhuǎn)租合同無效的請求,第三人在轉(zhuǎn)租合同期限內(nèi)可以合理使用出租人的房屋。由于轉(zhuǎn)租現(xiàn)象在實踐中大量存在,民法對轉(zhuǎn)租行為的調(diào)整規(guī)范比較清晰和完備,對第三人的權利保護也比較充分。因此,個人認為,該案中對夏某的單純非法轉(zhuǎn)租行為,雖然對房東朱某某和第三人孟某某的利益造成了損害,但不宜過多采用刑法的手段規(guī)制。

  鄭毅:一行為構成犯罪應同時符合三個基本特征: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該案屬于刑民交叉類案件,判斷夏某的行為是民法上的租賃合同糾紛,還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應從上述三個要件入手進行綜合考量。房東朱某某在與夏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雖未約定轉(zhuǎn)租事項,但雙方就房屋的用途已達成一致意見,即房屋“僅供居住,正常不得超過兩人”?芍,房東朱某某在出租房屋時,并未允許夏某將房屋轉(zhuǎn)租他人,即便夏某在租住過程中,欲將房屋轉(zhuǎn)租他人,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也應事先征得房東朱某某的同意,不得擅自轉(zhuǎn)租。從表面上看,夏某的行為只是違反了合同法關于轉(zhuǎn)租的規(guī)定,以欺詐手段使第三人孟某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了轉(zhuǎn)租合同,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孟某某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轉(zhuǎn)租合同,要求夏某返還已收取的租金。但事實上,夏某在租得該房屋后,馬上就冒名原房東轉(zhuǎn)租給孟某某,向孟某某承諾的租賃期限遠遠超過其本人已實際交納租金的承租期限,收到孟某某租金后又立即失聯(lián),這足以說明夏某轉(zhuǎn)租的真實目的是非法占有孟某某交付的租金,而不是確保孟某某能夠?qū)嶋H獲得長達半年的租賃利益。綜上,夏某在實施欺詐行為時,主觀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故意,這已經(jīng)超出了民事欺詐的范疇,嚴重擾亂了房屋租賃市場的正常經(jīng)營秩序,具有相當?shù)纳鐣:π?同時夏某的行為符合刑法關于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應當予以刑法評價,不宜按合同糾紛處理。

   問題二:關于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及其與詐騙罪的關系

  主持人: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如何理解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范圍,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屬于合同詐騙罪中所說的“合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該案中,行為人的犯罪數(shù)額為1.4萬元,未達到合同詐騙罪的入罪標準,因此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此種情形下,對行為人應作無罪處理,還是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如何把握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關系?

  李翔:關于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認定的標準應當立足于合同詐騙罪侵害的法益。合同詐騙罪侵犯雙重法益,包括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以及他人的財產(chǎn)權。據(jù)此,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當是與市場秩序有關、能夠體現(xiàn)財產(chǎn)轉(zhuǎn)移或交易關系并為行為人帶來財產(chǎn)利益的合同。與市場秩序無關以及主要不受市場調(diào)整的各種“合同”“協(xié)議”,通常情況下不應視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該案中的房屋租賃合同,一方面關系到房屋租賃市場的經(jīng)濟秩序,另一方面也顯然影響他人財產(chǎn)權,因此屬于合同詐騙罪中所說的“合同”。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系包容競合關系,其中合同詐騙罪是特別法條,詐騙罪是普通法條,適用上采取“特別法條優(yōu)先于普通法條”的原則。若一行為同時滿足兩個罪名的構成要件,則適用特別法條,這是包容競合關系的應有之義。該案中,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特別法條合同詐騙罪之犯罪構成,不滿足適用“特別法條優(yōu)先于普通法條”的前提條件。但是,一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并不能當然排除詐騙罪的適用。當行為符合普通法條即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時,則應當定普通法條之罪,這是罪刑法定的要求。該案中,行為人憑借虛假的信息誘使他人基于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產(chǎn),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且數(shù)額達到了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辛梅:合同詐騙罪是從詐騙罪中分列出來的一個罪名,與詐騙罪是特別條款與一般條款的關系。行為既滿足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也滿足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也即出現(xiàn)法條競合時,應當優(yōu)先適用特別條款。只有當行為不具備特別條款所規(guī)定的完整犯罪構成時,才能適用一般條款,這是處理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認定的一般規(guī)則。實際上,所有的合同詐騙行為都成立詐騙罪,只是因兩罪入罪標準不同而刑事責任不同。

  在認定合同詐騙罪時,應當從立法目的出發(fā)來考慮該罪的主體。合同詐騙罪規(guī)定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一章中,不同于一般的侵財犯罪。故一般宜將由市場主體的經(jīng)濟行為產(chǎn)生的合同納入該罪的調(diào)整范圍,或者說,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一般是指經(jīng)濟合同。對于自然人之間非出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流通需要,主要為滿足自身生活需要訂立的合同,特別是非要式合同,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來規(guī)制。該案中,若孟某某非出于經(jīng)營目的而租賃房屋,可不適用合同詐騙罪的條款,而直接適用詐騙罪的條款。

  鄭毅:合同詐騙罪規(guī)定于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八節(jié),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中的擾亂市場秩序犯罪,相對于詐騙罪,其侵犯的客體不僅包括被害人的財產(chǎn)權益,還包括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確切地說是國家對市場經(jīng)濟的管理秩序。因此,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是體現(xiàn)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管理秩序的合同,也是反映市場經(jīng)濟主體之間經(jīng)濟交往的合同。而那些與市場經(jīng)濟管理秩序無關、不反映市場經(jīng)濟主體之間經(jīng)濟交往關系的贈與合同以及與婚姻、監(jiān)護、收養(yǎng)、扶養(yǎng)等身份關系有關的協(xié)議等,則不屬于合同詐騙罪中所指的“合同”。合同法以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為立法宗旨,涵蓋了目前絕大部分民商事合同,租賃合同就是其中之一。因此,房屋租賃合同也是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表現(xiàn)形式之一。

  相對于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在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之外,又特別要求了“合同”的手段要件,即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利用合同實施了詐騙行為。因此,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之間是包容競合的關系,是法條競合的一種情形。關于法條競合的處理,一般應堅持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個人認為,應在堅持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原則的同時,準確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的含義。具體而言: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性質(zhì)和犯罪數(shù)額兩方面都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則屬于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法條競合,按照“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的處理路徑,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如果行為人只是行為性質(zhì)屬于合同詐騙,但犯罪數(shù)額未達到合同詐騙罪的入罪標準,則說明這種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也就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此時,并不存在法條競合的問題,鑒于詐騙罪是普通法條,利用合同實施詐騙也是詐騙罪的一種行為方式,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問題三:關于偽造身份證件罪的認定

  主持人:如何理解和把握偽造身份證件罪的犯罪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是否也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該案中,經(jīng)鑒定機構鑒定,偽造的朱某某身份證照片并非PS等人工修飾和替換所成,而是來源于實體的假身份證;诖,是否可以認定夏某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

  李翔:認定偽造身份證件罪時,應當秉持刑事立法目的,立足于保護身份證件管理制度來把握偽造身份證件罪的構成要件。實踐中往往存在以下難點:一是偽造身份證件罪是否需要以使用為目的?個人認為,成立該罪除了需要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還需要具備特定的犯罪目的——使用目的。如果沒有使用目的,很難說會侵犯到社會管理秩序,“使用目的”可以理解為該罪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二是對偽造的身份證件是否應當要求其達到使一般人誤以為真的程度?個人認為,如果行為人以偽造身份證件的故意著手實施偽造行為,但是由于技術拙劣,未能達到使一般人誤以為真的程度,僅能成立該罪的未遂犯。只有達到足以誤導社會一般民眾的程度,才能夠成立該罪的既遂。三是偽造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是否也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即該罪所稱的身份證件是指身份證原件還是包含了其衍生品——復印件?個人認為,應當結(jié)合該罪保護的法益運用體系解釋的方法分析上述問題。在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中,行為人沒有制作實體印章,而是僅僅偽造國家機關印文的行為也被認為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印文被印章的含義所囊括,這主要是從印章的功能性角度進行解釋。與國家機關印章相類似,身份證件承載著特殊的社會功能——識別功能。偽造的身份證復印件雖然有著不同于原件的外觀,但同樣會對社會管理秩序造成破壞。從承載的社會功能角度看,偽造身份證和偽造身份證復印件在層次上是相當?shù)。由于法律所要保護的不是身份證件的外觀形式要件,而是其內(nèi)在的功能要件,因此應當認為身份證件的概念中包含了身份證件的復印件。綜上,該案中,夏某偽造身份證復印件的行為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

  辛梅:對該案夏某出示偽造的房主身份證照片的行為,雖然經(jīng)技術鑒定,證實該照片來源于偽造的身份證實物,但是并無證據(jù)證實確系夏某偽造了朱某某的身份證。若僅依靠鑒定意見認定夏某偽造身份證件,則屬于推定。而且要得出夏某偽造身份證件的結(jié)論,需進行兩步推論:一是夏某持有偽造的身份證件,但持有偽造的身份證件本身并不能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或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二是該身份證件是夏某偽造的,由上述案情可知,對這個推論的證明明顯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而且,推論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具有嚴格限制,除了立法型的推論,司法型的推論必須有司法解釋的明確依據(jù)。綜上,該案不符合推論的條件。

  至于夏某出示偽造的身份證照片的行為能否構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則應根據(jù)該罪的犯罪構成進行判斷。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的規(guī)定可知,只有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才有可能構成該罪。而房屋租賃合同受合同法調(diào)整,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并未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必須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因此,夏某不構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該案中夏某出示偽造的房東身份證照片的行為,是為了讓被害人陷于錯誤認識將其視為房主,從而實現(xiàn)詐騙目的,因此屬于詐騙行為的一部分。出示偽造的身份證照片的行為不宜在刑法上作單獨評價。

  鄭毅:個人信息是居民身份證的核心內(nèi)容,也是居民身份證證明價值的集中體現(xiàn)。社會生活中,居民身份證發(fā)揮證明作用的主要途徑不是卡片本身,而是卡片所承載的個人信息。此外,出示實體卡片并不是居民身份證發(fā)揮證明作用的唯一途徑,在多數(shù)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證的活動中,身份證復印件、照片或其他復制本因完全符合實體卡片的外部特征,包含個人信息要素,從而具有與身份證實體卡片同等的使用價值和證明效力。在司法實踐中,隨著犯罪技術手段的不斷更新,行為人已經(jīng)不再局限于制作假的身份證實物,而是依靠PS、電腦合成等新技術手段制作假身份證的圖片等。如果繼續(xù)固守“假證必須有實物”的辦案思路,則無法適應犯罪技術手段的更新?lián)Q代,不利于辦案機關同步、精準打擊犯罪。因此,個人認為,偽造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與偽造身份證實體卡片一樣,均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侵害了偽造身份證件罪所保護的法益。

  該案中,偽造的朱某某身份證照片經(jīng)鑒定未經(jīng)PS等人工修飾和替換,這說明在拍攝這張照片時,夏某已經(jīng)通過他人制作出了假的身份證實體卡片,身份證照片相較于卡片實物只是證據(jù)的表現(xiàn)形式不同,這并不影響證據(jù)的證明力,依據(jù)該身份證照片可以認定夏某已經(jīng)實施了偽造居民身份證的犯罪行為。

   問題四:該案如何處理

  主持人:該案中,對夏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和處罰?對于夏某偽造身份證件和后續(xù)非法轉(zhuǎn)租實施詐騙的行為應數(shù)罪并罰,還是二者構成手段和目的的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論處?

  李翔:該案中,夏某通過偽造身份證件的方式,先冒名“須某某”從房東朱某某手中承租房屋,再冒名房東“朱某某”與孟某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從而詐騙孟某某1.4萬元,其行為分別觸犯了偽造身份證件罪與詐騙罪。夏某偽造身份證件的行為是其詐騙行為“通常且典型”的伴隨現(xiàn)象,偽造身份證件屬于詐騙的手段行為,二者構成手段與目的的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論處。

  辛梅:一般來說,承租人在出租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轉(zhuǎn)租房屋,為了轉(zhuǎn)租目的的實現(xiàn),冒充房主或冒充房主已經(jīng)授權同意的行為在實踐中存在不同表現(xiàn)形式,應區(qū)別不同情形分別處理,不宜動輒采用刑法的手段予以規(guī)制。但該案中,夏某向房東朱某某直接租賃房屋時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的行為,很難擺脫主觀上的責難,也很難將其解釋為善意的相對人。即夏某極大可能存在利用出租人的房產(chǎn)進行轉(zhuǎn)租牟利的目的和動機,而且夏某向出租人朱某某僅支付了1個月的房租,卻向第三人孟某某收取了6個月的房租,其非法牟利的目的得以實現(xiàn),夏某在將房屋轉(zhuǎn)租給孟某某后隨即失聯(lián),綜合來看,可以認定夏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目的,可以詐騙罪追究夏某的刑事責任。

  鄭毅:該案中,夏某主要有兩個行為,一是偽造居民身份證件,二是以偽造的身份證件為工具,實施了詐騙行為,其中偽造身份證件是實施詐騙的手段和準備,實施詐騙是偽造身份證件的行為目的,兩者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系,屬于刑法上的牽連犯。關于牽連犯的處理,刑法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學理上一般認為應當擇一重罪論處。根據(jù)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擇一重”是指重罪名的宣告刑較重,也就是說,在比較詐騙罪與偽造身份證件罪的量刑輕重時,應當先通過比較法定刑確定重罪名,再確定重罪名的宣告刑,確保重罪名的宣告刑重于輕罪名的法定刑,避免出現(xiàn)“名為擇一重,實為擇一輕”的現(xiàn)象。具體而言:在確定重罪名時,應當先比較兩罪主刑的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重的,就以該罪名論處;如果兩罪主刑的法定最高刑相同,則再比較主刑的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刑重的,就以該罪名論處;如果兩罪主刑的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均相同,則再比較附加刑。詐騙罪數(shù)額較大所對應的法定刑區(qū)間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而偽造身份證件罪所對應的法定刑區(qū)間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兩罪主刑的法定最高刑都是三年,但通過比較主刑的法定最低刑可以看出,管制要重于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因此,詐騙罪量刑較重,對夏某應以詐騙罪論處。

   問題五:關于新時代檢察機關以辦案推動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的思考

  主持人:此類刑民交叉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應如何精準適用法律,準確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又如何更好地把新時代檢察理念落實在辦案中,通過辦案引領社會正義和價值取向,以檢察工作創(chuàng)新推動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

  李翔:近年來,刑民交叉案件不僅在理論界廣泛討論,實務界更是直面刑民交叉案件所帶來的挑戰(zhàn)。面對此類復雜案件,檢察機關應全面了解案件具體情況,充分運用理論學說對司法實踐進行指導。

  新時代檢察理念的內(nèi)涵主要包括“以人民為中心”的檢察工作“產(chǎn)品”觀、以辦案為中心的法律監(jiān)督理念以及乘勢而為的時代創(chuàng)新改革思維等。其中“辦案”是檢察工作的牛鼻子,只有把案子辦好,檢察工作才能經(jīng)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落實“以辦案為中心”的導向,一個辦案組或主辦檢察官能夠在檢察階段全程跟進案件,可以強化對偵查的引導力和公訴的指控力。司法實踐中,應進一步強化檢察機關的審前主導地位,真正通過辦案引領社會正義和價值取向。

  辛梅: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刑法手段是其他法律的調(diào)節(jié)手段不能實現(xiàn)作用之時的補救手段。檢察機關在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時,不宜輕易采取刑法手段。特別是民事法律對有關民事主體的權利已經(jīng)調(diào)整得比較均衡,且救濟充分的情況下,更加不宜運用刑法手段介入。因為刑法的任務是保護法益,其所保護的法益相對來說是單向性的。即在涉及幾方主體的法益中,刑法介入后,可能僅能對一種、一方主體的法益有充分的保護,而難以顧及對其他幾方主體法益的均衡保護。這是因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都是受損比較嚴重、比較重大的法益,因此采取優(yōu)先、著重保護此類法益的態(tài)度。具體到該案而言,在運用刑法手段充分保護第三人孟某某利益的同時,還應該看到其他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應及時采取后續(xù)措施平衡其他主體的利益,特別是既無違法也無過錯主體(如房東朱某某)的利益,如此才能起到較好的社會治理或社會關系彌合的效果。個人認為,兼顧各方利益的平衡仍然是檢察機關處理此類案件的主要任務。

  鄭毅:首先,檢察機關應充分認識刑民交叉案件的復雜性,依法妥善處理。對于一些假性競合的刑民交叉案件,即從形式上看可能存在民事法律關系,但實質(zhì)上是以民事法律關系掩蓋刑事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準確把握刑民界限,排除民事法律的適用,以刑事犯罪論處。其次,檢察機關應不斷完善案例指導制度,構建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一體兩翼、并行發(fā)展”的案例工作格局,針對學理上存在爭議,司法實踐中不斷出現(xiàn)的熱點、難點問題,以案釋法,定分止爭,彌補立法的相對滯后,為一線檢察辦案人員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提供權威指導。再次,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不能拘泥于字面含義機械地理解法條,應緊跟社會生活發(fā)展的步伐,與時俱進,善于發(fā)現(xiàn)傳統(tǒng)犯罪行為在新形勢下的蛻變,以嚴謹?shù)膶W理分析從容應對犯罪技術手段的變化和更新,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中體現(xiàn)檢察擔當。

  (全文詳見《人民檢察》2020年第10期或請關注《人民檢察》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rm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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