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fā)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和指導作用,推動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依法公正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了4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F(xiàn)對該批典型案例的理解與適用進行解讀。
一、發(fā)布的背景和意義
近年來,我國毒品犯罪案件數量呈現(xiàn)逐年下降態(tài)勢,國家禁毒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受國內外各種因素影響,禁毒形勢依然嚴峻復雜,特別是新型毒品層出不窮,懲治、預防新型毒品犯罪難度大。新型毒品花樣繁多,有的偽裝成食品、飲料,極具隱蔽性和迷惑性,以迎合青少年群體的好奇、追求刺激心理,對青少年產生了嚴重危害。同時,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在定罪量刑等方面爭議較多,有必要統(tǒng)一司法適用標準。
該批典型案例的發(fā)布體現(xiàn)了檢察機關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辦案理念,嚴格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治和預防毒品犯罪。該批案例涉及的“咔哇 ”(γ-羥丁酸)、“郵票”(麥角酰二乙胺)、“神仙水”(尼美西泮)、“聰明藥”(莫達非尼)均是近年來新出現(xiàn)的毒品種類,在辦案時面臨罪與非罪、此罪彼罪、追捕追訴、訴與不訴、涉毒資產等審查認定的難點問題。檢察機關著力強化證據審查,積極引導公安機關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證據,依法準確認定犯罪性質,糾正漏捕漏罪漏犯,強化涉毒財產查繳,延伸司法辦案效果,為辦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提供了參考和借鑒。
二、典型案例的主要內容
(一)王某某販賣、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注冊成立某貿易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以來,王某某多次以公司名義購進γ-丁內酯,與香精混合制成混合液體“香精CD123”。后委托廣東某食品公司為“香精CD123”粘貼“果味香精CD123”標簽,并將“香精CD123”通過物流發(fā)往其指定的廣東中山某食品飲料公司,按照王某某提供的配方和技術標準加工制成“咔哇 ”飲料。王某某通過總經銷商四川某酒業(yè)公司將“咔哇 ”飲料銷往多地娛樂場所。至案發(fā),共銷售“咔哇 ”飲料52355件,銷售金額人民幣1158萬余元。2017年9月9日,公安機關在王某某家中將其抓獲。經鑒定,“香精CD123”及“咔哇 ”飲料均檢測出γ-羥丁酸成分。該案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以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27萬元,依法沒收被扣押在案的兩套房產及違法所得、收益、孳息人民幣643萬余元。
辦理該案過程中,檢察機關依法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收集王某某手機、電腦文檔、微信聊天、通訊記錄等證據,以及證明王某某主觀犯意、原料來源等方面的證據,夯實證據基礎;多次組織檢察官聯(lián)席會議,就相關專業(yè)問題與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交換意見,準確界定案件性質;強化證據審查,先后兩次就王某某的涉案財物、資金流向、不動產登記等證據向公安機關提出補充偵查意見,并將涉案財物清單移送法院,提出明確的處置意見,摧毀毒品犯罪的經濟基礎。
要旨:對于明知γ-羥丁酸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而制造含有γ-羥丁酸成分的飲料并予以販賣的行為,應以販賣、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強化對涉毒資產的審查,依法對毒品犯罪“打財斷血”。
(二)彭某甲等人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明知“LSD”(“郵票”)系毒品,為謀取非法利益,購得80多張“郵票”,準備予以販賣。2019年11月7日,彭某甲在長沙市某大廈內,以每張人民幣120元的價格將其中的47張“郵票”販賣給被告人龔某某,合計人民幣5640元,彭某甲將其中2800元轉賬給彭某乙。龔某某將“郵票”分四次分別向他人進行販賣,后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查獲的“郵票”檢測出麥角酰二乙胺成分。該案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彭某甲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判處彭某乙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辦理該案過程中,檢察機關了解到被告人彭某乙系在校學生,主動開展社會調查,詳細了解其平時學習、交友狀況、在校表現(xiàn)等,為提出量刑建議和幫教工作提供參考,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該案為切入點,聯(lián)系轄區(qū)制藥企業(yè),利用企業(yè)藥品研發(fā)車間設立新型毒品禁毒教育基地,組織青少年參觀學習。創(chuàng)設“彩虹時空法治課堂”,結合該案辦理情況,采用“以案釋法+微視頻”的方式,讓青少年在互動體驗中掌握預防新型毒品的知識。向轄區(qū)公安機關發(fā)出檢察建議,督促加強治安管理,同時聯(lián)合公安機關開展娛樂場所涉毒清查行動。
要旨:辦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要延伸辦案效果,多措并舉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切實防范新型毒品對青少年群體的危害。
(三)呂某某等人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呂某某在明知“神仙水”含有毒品成分的情況下,通過QQ、微信等網絡聊天工具,利用被告人黎某某等人對外販賣“神仙水”。黎某某以“神仙水”具有減肥功能為由,按每包人民幣400元的價格向趙某某進行販賣。黎某某收到錢款后,轉賬350元給呂某某,從中賺取50元差價。呂某某按照約定將“神仙水”丟包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某市場門口附近綠化帶處,并將藏毒地點拍攝視頻發(fā)給黎某某,由黎某某將視頻轉發(fā)給趙某某。趙某某根據視頻前往藏毒地點拿取毒品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神仙水”1包,凈重1克。隨后,公安機關在呂某某的汽車上查獲“神仙水”43包,共凈重39.01克,均檢出尼美西泮成分。該案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呂某某、黎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辦理該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在對呂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依法批準逮捕時,發(fā)現(xiàn)黎某某涉案,但公安機關未移送審查逮捕,遂依法要求追捕黎某某;依托派駐公安機關執(zhí)法辦案管理中心檢察室,主動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注重對呂某某、黎某某的QQ、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客觀性證據的收集;對偵查階段不認罪的呂某某、黎某某,認真開展釋法說理,促使二人自愿認罪悔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時總結辦案經驗,通過“兩微一端”等媒介發(fā)布辦案情況,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要旨:辦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時介入偵查,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及時追捕漏罪漏犯,積極開展新型毒品預防宣傳教育工作。
(四)胡某某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訴人胡某某通過QQ及微信聯(lián)系,以人民幣160元的價格將3顆重0.75克的“聰明藥”販賣給一男子。同年7月22日,胡某某通過微信與該男子再次商定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販賣3顆“聰明藥”,并約定在福建省詔安縣某書店門口交易,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鑒定,查獲的“聰明藥”檢測出莫達非尼成分。公安機關以胡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依法對胡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辦理該案過程中,檢察機關根據胡某某系在校學生的身份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法治教育,使其認識到毒品犯罪的危害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促使胡某某真誠認罪悔罪。綜合考慮胡某某涉嫌犯罪情節(jié)、在校表現(xiàn)、認罪悔過情況,案發(fā)時系高三畢業(yè)生,審查起訴時已被某技術學院錄取等情況,決定就是否以販賣毒品罪起訴胡某某召開聽證會,后依法對胡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制定個性化的幫教方案,主動對接學校、家庭、社區(qū),努力做到監(jiān)管與教育并重,促使胡某某重塑積極向上的人生目標。
要旨:對于涉毒青少年進行綜合評估,通過公開聽證,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制定個性化幫教方案,督促涉毒青少年回歸正途。
三、典型案例涉及的相關問題
(一)入罪標準問題
相對傳統(tǒng)毒品而言,新型毒品主要是指通過化學方法進行人工合成的毒品,又被稱為“實驗室毒品”“化學合成毒品”。其中,對于沒有被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和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列為管制的物質,被稱為新精神活性物質。近年來隨著毒品種類不斷翻新,司法實踐中所稱的“新型毒品”往往是指新精神活性物質類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一般而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具有藥品和毒品的雙重屬性,用于醫(yī)療目的即為藥品,被濫用即成毒品,如何準確界定其入罪標準成為辦案的難點。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作出了相應規(guī)定,然而,實踐中仍有不少模糊認識,導致一些案件處理存在偏差。
該批典型案例中,呂某某等人販賣毒品案的購毒者系為減肥而購買“神仙水”,胡某某販賣毒品案的購毒者系為“變聰明”而購買“聰明藥”,對于呂某某、胡某某的行為最終均認定為販賣毒品罪,為辦理同類案件提供了參考。對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入罪標準問題,筆者認為應當根據不同情形作如下界分:一是行為人向走私毒品、販毒、吸毒人員販賣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販賣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是用于吸毒人員輔助治療的,一般不認定為販賣毒品罪。二是行為人出于醫(yī)療目的,違反藥品管理規(guī)定,非法販賣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購買者系醫(yī)療機構、私人診所、醫(yī)生個人,甚至系非法行醫(yī)者,不影響非法經營罪的認定。三是行為人明知其販賣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并非用于醫(yī)療等合法目的而進行販賣的,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實踐中,有觀點認為,行為人販賣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對象非販毒、吸毒人員,購買者系用于迷奸等其他目的,不構成販賣毒品罪。這種觀點明顯違背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系對相關規(guī)定的誤讀。上述會議紀要關于行為人向販毒、吸毒人員販賣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構成販賣毒品罪的規(guī)定系提示性規(guī)定,并不排除行為人向其他人員販賣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構成販賣毒品罪的情形。根據我國毒品管理制度,各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均被嚴格管控,除了醫(yī)療等合法目的,以其他目的進行販賣的行為均應當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罪,特別是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用于迷奸的,社會危害嚴重,應當依法予以嚴懲。當前,利用網絡售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問題突出,行為人往往對購買者的用途不予核實,實際上系對非醫(yī)療目的販賣持放任態(tài)度,均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四是行為人系職業(yè)毒販或者長期從事毒品犯罪的人員,以販賣為目的購買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五是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在我國基本未用于醫(yī)療用途,行為人予以販賣的,原則上均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六是行為人明知是國家列為管制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以醫(yī)療為目的從境外購買,采取瞞報、謊報、藏匿等方式入關,逃避海關監(jiān)管的,應當以走私毒品罪定罪處罰。但根據案件具體事實和情節(jié),對于情節(jié)輕微的,檢察機關可作不起訴處理。
(二)涉毒資產查處問題
該批典型案例中,檢察機關在辦理王某某販賣、制造毒品案時,引導公安機關及時查證涉案財物性質并提出明確的處置意見,最終將涉毒資產依法予以沒收,確保了辦案效果。毒品犯罪是典型的逐利型犯罪,涉毒資產如果不能及時追查收繳,將嚴重影響毒品犯罪的打擊效果。一方面,涉毒資產調查、認定難。販毒人員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開設眾多銀行賬戶,還利用微信、支付寶、財付通等互聯(lián)網金融工具以及地下錢莊等各種隱蔽手段轉移毒資毒贓,有的還將違法所得與本人或他人合法收入混同,造成甄別困難。另一方面,辦案機關對涉毒資產偵查能力不足,涉毒資產處理未形成合力。偵查、起訴和審判環(huán)節(jié)對涉毒資產的調查處理認識分歧較多,不少涉毒資產在起訴或者審判環(huán)節(jié)因無法認定其非法性而被退回公安機關。檢察環(huán)節(jié)更多關注定罪量刑事實,沒有對涉毒資產進行認真全面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針對涉毒資產查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需重點加強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將涉毒資產查繳情況納入考核內容,高度重視涉毒資產查繳工作,將涉毒資產查繳作為重點工作任務部署安排。二是加強溝通協(xié)調,強化涉毒資產查繳工作合力。建議建立以司法機關為主導,金融、海關等部門共同參與的涉毒資產查繳組織協(xié)調機制,完善案件通報、聯(lián)席會議、聯(lián)合培訓等工作機制,圍繞涉毒資產認定標準等重點問題,統(tǒng)一執(zhí)法司法標準。三是加大涉毒資產查繳工作力度。對于掩飾、隱瞞、藏匿、轉移涉毒資產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洗錢罪,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定罪處罰。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依法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查繳涉毒資產。檢察機關應當督促公安機關將涉毒資產查繳作為偵查的重要內容,加大偵查環(huán)節(jié)對涉毒資產查封、扣押、凍結的力度。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堅持全面審查和重點審查相結合的原則,審查涉毒資產是否查扣到位、是否全部隨案移送,查扣財產的性質,查扣財產的流轉及權屬情況,查扣財產和被告人、犯罪事實的關聯(lián)性等。在提起公訴時,應當在起訴書中就涉毒資產及其收益如何處理一并提出明確的意見。
(三)相對不起訴問題
檢察機關辦理毒品犯罪案件,因法定事由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作出絕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決定在實踐中較常見,但能否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存在一定爭議。檢察機關在辦理胡某某販賣毒品案時,依法對胡某某作出了相對不起訴決定,促使涉案青少年回歸正途,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關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案件相對不起訴問題,應當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毒品犯罪系社會危害最為嚴重的犯罪之一,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我國依法嚴厲懲治各類毒品犯罪行為,檢察機關辦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案件時也應當秉持這一立場,原則上均應當依法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檢察機關應全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數量少,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小,情節(jié)輕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對涉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作為例外情況,工作中應當特別慎重。三是應采取公開聽證等方式,切實增強相對不起訴的公信力。檢察機關應通過積極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人民監(jiān)督員等擔任聽證員,對是否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進行公開聽證,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四是依法對在校學生等涉毒青少年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嚴格把握案件范圍。
(四)禁毒綜合治理問題
該批典型案例中,檢察機關在辦理彭某甲等人販賣毒品案、呂某某等人販賣毒品案時,多措并舉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有力推進禁毒綜合治理。檢察機關參與禁毒綜合治理,應當著重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開展形式多樣的禁毒宣傳活動。檢察機關要嚴格落實“誰執(zhí)法誰普法”的要求,以指控犯罪為主要陣地,以案說法,開展禁毒預防宣傳教育工作。在國際禁毒日等特殊時間節(jié)點,以禁毒新聞發(fā)布會、檢察開放日等形式,充分利用多種媒體進行禁毒宣傳,提高人民群眾對毒品的認知和防范能力。派員擔任中小學法治副校長,以青少年為重點人群,廣泛開展禁毒法治講座,組織模擬法庭大賽、法治競賽等活動,普及新型毒品禁毒知識,著力為青少年健康成長保駕護航。二是以檢察建議為抓手堵塞社會管理漏洞。針對毒品犯罪涉及的易制毒物品、制毒工具、材料的銷售監(jiān)管,以及快遞、房屋租住、手機卡、銀行卡實名登記的落實等反映出的管理薄弱環(huán)節(jié),利用檢察建議等方式促進監(jiān)管。對于在校學生涉毒案事件時有發(fā)生,毒品犯罪有向校園蔓延的勢頭,及時向學校、教育管理等部門發(fā)出檢察建議,督促加大力度整治校內外治安環(huán)境。三是認真參與重點地區(qū)禁毒整治。對于國家禁毒委員會予以掛牌整治或者重點關注的地區(qū),檢察機關應強化大局意識和擔當意識,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xié)作,加大辦案力度,提升毒品問題治理效果。四是融入國家禁毒工作大局,積極參與毒品犯罪的源頭治理、系統(tǒng)治理、綜合治理和依法治理,提升禁毒工作整體效能。檢察機關應當及時研判毒品犯罪的新特點、新問題,提高新型毒品打擊和預防工作精準度,積極向黨委政府提出意見建議,構建更嚴密的禁毒防控體系。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廳長、一級高級檢察官,全國檢察業(yè)務專家;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三級高級檢察官助理。
(請參見《人民檢察》2021年第19期或請關注人民檢察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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