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倪某某利用擔任某省某地區(qū)行政公署專員、某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某市委書記、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謀取利益,其本人或通過特定關系人或與他人共謀,先后49次非法收受有關單位負責人丁某某、黃某某、吉某某等9人給予的人民幣、玉石、玉器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96.71271萬元。倪某某還對其家庭財產(chǎn)、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的578.727269萬元的財產(chǎn)不能說明來源。2015年2月28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倪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00萬元;以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倪某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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