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至2012年,黃某某利用擔任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副局長、某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處處長、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129次收受臧傳紀等41個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978.561655萬元、港幣10萬元、美金0.75萬元。2009年,被告人黃某某利用擔任某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侵吞某金融押運公司送給經偵支隊公用加油卡三張,共計價值人民幣1.5萬元。2009年至2012年2月,被告人黃某某利用某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先后2次侵吞公共財物3.9420165萬元。黃某某受賄、貪污一案于2013年2月4日由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3年5月14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案被評為全省檢察機關精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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