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某某在擔(dān)任山東省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山東省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wù)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43.302227萬元。2017年7月5日,市檢察院以張某某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7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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