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提出
刑事一審簡易審判程序?qū)τ谔岣咴V訟效率,節(jié)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訴累以及推進訴訟制度的科學化等均具有重大意義。但是我們也注意到,由于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砉V案件,檢察機關可以不派員參加。而在司法實踐中,對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墓V案件,存在公訴人普遍不出庭的現(xiàn)狀。檢察機關進行刑事審判法律監(jiān)督的主要方式包括出庭支持公訴、檢察建議和提出抗訴三種方式,但出庭公訴無疑是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的最主要方式。針對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公訴人不出庭,筆者不禁要問:公訴人不出庭,由誰來充當控方角色,是法官還是書記員,這是否違反控審分離原則和法官中立原則?公訴人不出庭,被告人的辯護人與誰辯論?這是否違背控辯平衡原則?公訴人不出庭,對法庭庭審的監(jiān)督從何談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如何維護?
二、簡易程序案件公訴人不出庭帶來的弊端
有人擔心,刑事簡易程序的設立,目的是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xiàn)了提高訴訟效率的立法意圖,檢察機關如果加強法律監(jiān)督,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會影響訴訟效率,與立法本意背道而馳。對此,筆者不敢茍同,公正拒絕失去監(jiān)督的審判,失去監(jiān)督的審判會帶來如下弊端:
1、簡易程序“糾問式”審判的傾向極為明顯。
庭審失去了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法律規(guī)定的適用簡易審的案件“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理解、演化成“基本不派員出席”或“不必派員出庭”,結果法官在審理簡易程序案件時,集控審兩種職能于一身,簡易程序?qū)復兂闪朔ü賹Ρ桓嫒说摹凹m問式”審判,在這種庭審格局下,法官與被告人單方面接觸,身兼控訴和審判的雙重職能,中立性、公正性受到嚴重影響。
2、在辯護人出庭而公訴人不出庭的場合,會有損實體正義。
由于公訴人的不出庭,使原有的指控和舉證的職能難以實現(xiàn),也無法開展相互質(zhì)證和辯論程序,法官不能“兼聽則明”,就可能會“偏聽則暗”,使原來正常程序所預期的保障功能大打折扣,由此增加錯案的風險,這對于處在被指控地位的被告人是極為不利的。
3、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職能難以行使到位,顯現(xiàn)缺位。
在公訴人不出庭、辯護人不直接參與,唯法官單獨面對被告人的訴訟格局下,無人能證明庭審的公正性,如何對法官的審判實行法律監(jiān)督出現(xiàn)了缺位,使庭審監(jiān)督失控,可能導致審判的不公正性。司法實踐中這種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案件的“基本不出庭”現(xiàn)實狀況與“可以不出庭”的立法原旨是相悖的。
4、簡易程序案件易使被告人庭審中的合法權益不能落實。
被告人所享有基本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權、辯護權、最后陳述權等基本權利,并不能因程序的簡略而省略。公訴人不出庭就無法監(jiān)督被告人的基本權利是否得到保障,不利于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有悖于現(xiàn)代訴訟所要求的被告人人權保護理念。
三、加強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砉V案件的法律監(jiān)督必要性
(一)加強對簡易程序?qū)徖淼男淌掳讣䦟嵤┓杀O(jiān)督,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
人民檢察院對簡易程序的監(jiān)督作為對刑事審判監(jiān)督的一部分,既與普通審判程序監(jiān)督一脈相承,又因簡易程序的特殊性而具有其特殊的實踐意義:程序上的大量簡化致使法院在審理適用時具有很大的彈性和能動空間,被告人權利容易受到忽視,更必須強調(diào)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職能。
。ǘ┘訌妼喴壮绦?qū)徖淼男淌掳讣䦟嵤┓杀O(jiān)督,是現(xiàn)代刑事訴訟控辯審分離原則和法官中立原則的需要。
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是對公正的最有力的保障。如果公訴人不出庭,法官將一人身兼指控(宣讀起訴書)、舉證和裁判的職能,原本控辯式的庭審模式便已失衡,法官應有的中立地位顯然無法保證,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難以切實得到保障?v觀世界其他國家的簡易程序體系,基本上只要開庭審理,檢察官無一例外地都需要出庭指控。如英國的簡易程序體系,一種是根據(jù)書面訴狀直接裁判,一種是治安法院采用簡易程序?qū)徟校饕攸c只是沒有陪審團參加審判;日本的簡易程序體系,明確要求必須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這些國家的簡易程序體系,雖然進行了諸多簡化,也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但是都建立在對控、辯、審充分分離的基礎上,被告人的自主權、異議權、辯護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ㄈ┘訌妼喴壮绦?qū)徖淼男淌掳讣䦟嵤┓杀O(jiān)督,是維護被告人合法權利的需要。
被告人的知悉權、辯護權以及獲得律師幫助權等權利是國際社會公認的被告人基本訴訟權利,也是刑事簡易程序適用中所必須要保障的權利。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qū)徖頃r,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法庭不必再對證據(jù)進行示證、質(zhì)證。在公訴人不參與審判的情況下,被告人面對的是糾問式的審判,它根本不可能針對控訴者本人進行反駁,其辯護權受到了極大的制約。辯論原則是刑事審判的一個重要原則,所謂辯論原則是指在法庭審理中控訴方和被告方應當以公開的、口頭的、對立性的方式進行充分的辯駁,未經(jīng)充分的辯駁,不得進行裁判。沒有辯論的審判是侵犯了被告人基本權利的審判。
(四)加強對簡易程序?qū)徖淼男淌掳讣䦟嵤┓杀O(jiān)督,是保證提高訴訟效率的需要。
有人會問:派員出席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無疑增加了工作量,有這個必要嗎?筆者認為派員出席法庭非常有必要。試想一下,在檢察人員不到庭的情況下,對于案件爭議的焦點和需要調(diào)查的中心問題,遇到需要詢問檢察人員案情的時候還需中止審理,這樣就使庭審活動浪費了不必要的時間;如果被告人當庭翻供,認為自己無罪時,那么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就要將此案轉(zhuǎn)為普通程序來審理,那么簡易程序的效率價值就更無從談起了。然而當公訴人到庭時,雙方就可以盡快在法官面前擺出爭議的問題,遇到對方的反駁也可以及時答辯,案件的調(diào)查和辯論更加具有針對性,使案件的訴訟效率得以提高。
四、完善適用簡易程序公訴案件法律監(jiān)督制度的建議
一項制度運行不暢,一般存在兩種可能:一是制度設計本身科學合理,只是人們在實踐中出現(xiàn)問題,而導致無法接近設定目標;二是制度本身設計存在疏漏,無論在實踐中如何努力,與既定目標總是相差甚遠。當前正值刑訴法修改之際,針對現(xiàn)行立法和司法解釋對簡易程序的適用還存在這樣和那樣的缺陷,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的法律監(jiān)督制度進行完善:
(一)立法上的建議
建議新的刑事訴訟法應直接規(guī)定簡易程序中公訴人不出庭支持公訴的范圍。鑒于在司法實踐中,簡易程序中公訴人不出庭就使得法律監(jiān)督無法到位并導致諸多消極后果,新的刑訴法應明確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中公訴案件的公訴人以必須出庭為常態(tài),不出庭為例外,并對不出庭的案件作出限制,如規(guī)定不出庭的范圍僅限于檢察機關建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或者建議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案件等。簡易程序中公訴案件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是符合國際司法潮流的,從世界各國的相關法律來看,簡易程序的運轉(zhuǎn),仍然是以檢察官的直接參與為前提和條件,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盡管擁有一定的司法審查權,卻仍然不能代行檢察官的職權(處罰令程序沒有庭審除外),如美國、德國、意大利等,在簡易程序中都規(guī)定了檢控官必須出庭支持公訴。(二)司法上的建議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量刑的自由裁量權比較大,容易出現(xiàn)量刑畸輕畸重、量刑不平衡的問題,通過事后抗訴,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達到監(jiān)督和糾正的目的,但事后監(jiān)督比較滯后。因此,有必要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量刑活動實施審前監(jiān)督。2010年11月,兩高三部聯(lián)合會簽了《關于協(xié)調(diào)配合積極推進量刑規(guī)范化改革的通知》,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對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然而對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墓V案件在庭審中,是否嚴格執(zhí)行刑訴法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公訴人如不通過出庭支持公訴,是無從發(fā)現(xiàn)的。為克服這個弊端,筆者建議檢法兩家可采取集中開庭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檢察機關對簡易程序的審后監(jiān)督,主要指對判決、裁定的嚴格審查。必要時,應調(diào)取法院的庭審記錄進行審查,特別是檢察機關未派員出庭和法院征求檢察機關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更要嚴格審查,重點審查認定事實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是否得當、實際量刑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有無本質(zhì)區(qū)別,有無畸輕畸重的情形,防止出現(xiàn)錯判,以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尊嚴。對于裁判不當?shù),可以依法提起抗訴,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ㄈ┡μ岣邫z察機關隊伍自身素質(zhì)。
當前我們一些檢察機關監(jiān)督意識和能力不強,存在不敢監(jiān)督、不善監(jiān)督、監(jiān)督不到位等現(xiàn)象。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公正和高效,就必須加強對檢察人員的教育,要求檢察人員切實領會“強化法律監(jiān)督、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意義,提高對刑事審判監(jiān)督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心,依法履行好監(jiān)督職責;采取措施加強對檢察官的培訓工作,要在政治、業(yè)務等方面,總結經(jīng)驗,汲取教訓,提高法律監(jiān)督水平。
五、結語
簡易并不是簡單,它只是審判程序的簡化,具體地講就是庭審程序的簡化,而不是將當事人權利簡化,更不是將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職責省略。檢察機關應結合自身實際,本著不以案小而不為的精神,把法律監(jiān)督工作做細做透,把好輕刑案件的事實關和法律關,確保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落到實處,切實維護國家法律的統(tǒng)一正確實施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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