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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案機制的完善

時間:2011-06-09 10:07:00  作者:高忠祥 李淑萍  新聞來源:正義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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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未成年人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案機制,是指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案件適用的、區(qū)別于成年人犯罪的一套獨特的辦案程序和制度,它應當包括從偵查、起訴、審判以及執(zhí)行這一系列環(huán)節(jié)中應對未成年人設置的獨特程序和制度。

  設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辦案程序和制度應考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從分析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犯罪原因、改造方式出發(fā),貫徹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處理原則,完善現(xiàn)有的未成年人辦案程序,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辦案機制。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點及處理原則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最大特點在犯罪主體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相比,其生理和心理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生理變化明顯。未成年人正值青春發(fā)育期,身體發(fā)育快,智力增長迅速,精力旺盛。二是心理上正處于由幼稚轉(zhuǎn)向成熟的過度階段,有較強的模仿欲和好奇心,對事物反映敏感、自尊、好強,事事要求獨立,不依賴別人。三是身體、智力正處于發(fā)展之中,思想天真幼稚,是非辨別能力差,情緒不穩(wěn)定,感情易沖動,缺乏自控能力,行為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突發(fā)性。但是未成年人畢竟缺乏社會經(jīng)驗,且身心發(fā)育不成熟,思維簡單,情緒不穩(wěn)定,自我控制力差,好勝心強,易感情用事,易沖動,做事膽大妄為,不計后果,具有極大的盲從性、突發(fā)性和偶發(fā)性。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主體所具有的特殊性,辦理這類案件除了應當遵循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外,還應當根據(jù)未成年人的特點,遵循如下原則:

  (一)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要正確對待未成年犯罪人,既要查明事實真相,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又要注意保護失足青年,幫助挽救他們,促使其同犯罪行為劃清界限;依法保障其享有的訴訟權利;落實“幫教”措施。查明事實與教育、感化,兩者同時并舉。貫徹這一原則,還必須處理好懲罰與教育的關系。對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并不是說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或無原則的不予處罰。如果該追究的不追究,該處罰的不處罰,其結(jié)果可能適得其反。但應當堅持教育為住,懲罰為輔的原則,可罰可不罰的盡量不罰。

 。ǘ┓职柑幚碓瓌t。分案處理原則是指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程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zhí)行。程序分離是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有牽連的案件,只要不妨礙訴訟,必須進行分案處理;分別關押是指對未成年人適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時,要把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開關押看管;分別執(zhí)行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的生效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要同成年罪犯分開,不能在同一場所執(zhí)行,以防止成年犯對未成年犯產(chǎn)生不良影響;分案處理可防止成年犯對未成年犯的感染,有利于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這一原則未許多國家所采取。如日本的《少年法》中規(guī)定:必須把少年嫌疑犯或少年被告人與其他嫌疑犯、被告人分開,盡量避免接觸。少年被告即使同其他被告案件有牽連,只要不妨礙審理,就必須將其程序分離。

 。ㄈ┎还_審理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明確規(guī)定: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ㄋ模┍U显V訟權利原則!缎淌略V訟法》規(guī)定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一系列原則,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又有一些特別的規(guī)定,如《刑事訴訟法》第14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第34條第2款規(guī)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刑事訴訟法的這些規(guī)定,既是賦予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種訴訟權利,也是對其訴訟權利的一種特殊保障。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第3款規(guī)定,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對于任意剝奪或限制未成年年人訴訟權利的行為,立法上應當做出嚴格的處理措施。尤其是在訴訟效力上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比如,將任意剝奪或限制未成年被告人訴訟權利的行為,作為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提起再審的法定理由,以充分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

 。ㄎ澹┤嬲{(diào)查原則。全面調(diào)查原則,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對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態(tài)及社會環(huán)境進行徹底的社會調(diào)查,通過調(diào)查,選擇最恰當?shù)奶幚矸椒,取得最佳教育效果?/p>

  (六)迅速簡化原則。迅速簡化原則,是指未成年人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應當迅速進行,簡化程序。簡化不是草率從快和超越法定程序,而是簡化公安司法機關的內(nèi)部報批手續(xù)。實行迅速簡化原則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訴訟給未成年被告帶來負效應,排除其緊張、抵觸的思想障礙。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辦案機制及完善

  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辦案機制,應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處理原則為依據(jù),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獨特的辦案機制和程序。

 。ㄒ唬﹤刹槌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偵查,包括從立案到偵查終結(jié)的全過程,同其他刑事案件一樣,任務是審查獲得的材料,看是否有犯罪事實發(fā)生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以及犯罪是否為某一特定的主體實施。但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同成年人犯罪案件仍有所不同。在立案前的審查中,除了查明立案的理由和條件外,還需重點查明嫌疑人的出生時間,是否有成年的教唆犯和其他共犯,以及未成年嫌疑人的生活、居住環(huán)境,學習教育條件、心理性格特征等等。經(jīng)過審查,凡是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屬于罪行輕微、社會危害不大,不需要判處刑法的,可以將案件材料轉(zhuǎn)交有關單位處理,或者工讀學校教育,或者勞動教養(yǎng)。凡是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

  未成年人案件的偵查程序同成年人案件的偵查程序相比,有以下三點不同:

  1、更為廣泛的證明對象。在偵查中貫徹全面調(diào)查原則,收集證據(jù)查明案情的范圍會比成年人案件更廣泛些,除了查明與犯罪構成要件有關的事實、情節(jié)以外,還必須對未成年人準確的出生年、月、日,生活條件和教育條件,促成犯罪的原因和條件,以及智力、性格、習慣等進行調(diào)查,并收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加以證明。

  2、更為慎重和多種形式的強制措施。在偵查中,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程序更加嚴格。尤其是對可捕可不捕的,沒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適用逮捕。這是考慮到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所以盡可能地采用較輕的強制措施,尤其是一些適合未成年人的強制性措施,如交付父母、監(jiān)護人看管,社會組織進行社會擔保,可以多加采用。如果需要逮捕,應當與成年嫌疑人分別看管。目前,我國除了在執(zhí)行上采取分別關押外,對于未決的未成年犯,仍然是混合關押,一位犯罪心理學家分析道:“如果把犯了罪的小孩子放在成年犯人一起,這些小孩子似乎就已經(jīng)看到了自己灰暗的成年!

  3、較為靈活和緩和的傳喚和訊問程序。訊問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可以選擇其較為熟悉的場所進行,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甚至應當通知受委托的律師到場。這樣做能起到穩(wěn)定嫌疑人情緒,并隨時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的作用,有利于抓住時機對其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ǘ┡、起訴程序

  1、建立“捕訴防”一體的訴訟程序。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據(j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等特點,由一名具備較全面的心理學、生理學、社會學和教育學知識的檢察官主辦案件,主辦檢察官自受理案件起,全程負責案件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訴訟監(jiān)督以及參與綜合治理預防犯罪等工作職責的辦案模式。主辦未成年人犯罪的檢察官應長期確定下來,形成專人專案。目前我國法律并未規(guī)定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獨特程序,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時,適用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與成年人刑事犯罪相同的辦案模式,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工作分別由不同的檢察官承辦,單純就案辦案,只重追究犯罪,不重司法保護,很難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體現(xiàn)“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而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捕、訴、防”一體化摒棄了過去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報應懲罰為主”的執(zhí)法觀念,強調(diào)在刑事訴訟各個環(huán)節(jié),全程化地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

  2、確立暫緩起訴制度。繼南京市浦口區(qū)檢察院首開先河對一名涉嫌盜竊的大學生暫緩起訴后,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正式確定了對犯罪未成年人實施暫緩起訴制度,即對那些犯罪情節(jié)輕微、悔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只能或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做出暫緩起訴的決定,給予未成年人1個月至6個月的考驗期。這一做法得到了社會的好評,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是,暫緩起訴制度作為緩刑制度的一種,我國法律并未規(guī)定,因此,筆者認為,應從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暫緩起訴的制度。

  在辦案過程中,還應注意貫徹以下幾點:

  1、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捕可不捕的慎捕、少捕,可訴可不訴的少訴、不訴。對于不捕、不訴的案件,要繼續(xù)做好延伸的幫教工作,實行案件跟蹤制度,聯(lián)合學校、家庭、社會幫教機構,共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使他們回歸到正常的成長軌道上來。

  2、在審查時,要貫徹全面調(diào)查原則,除了查明《刑事訴訟法》第137條所規(guī)定的情況之外,還必須對偵查階段的全部證明對象,一一審查核實。

  3、 起訴書的內(nèi)容應增加被告人的心理、生理及性格特征、家庭和社會環(huán)境等內(nèi)容。公訴詞中要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jīng)歷 , 一貫表現(xiàn) , 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 給予充分的論述。

  4、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確立分案起訴制度。即對這類案件,除非分案起訴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除外,一律應分開起訴。

 。ㄈ⿲徟谐绦

  1、必須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法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條件尚不具備的地方,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nèi)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或者由專人負責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現(xiàn)在全國不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都建立了少年法庭。這對于提高審判質(zhì)量, 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改造都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實踐中,許多法院由于人力不足,精力缺乏,未成年人法庭形同虛設,并不能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筆者認為,應建立專門的少年法院。從我國實際出發(fā),可考慮在一個市或者一個地區(qū)范圍內(nèi)建立一個少年法院,從地位上講,少年法院是與其他基層院平行的基層法院,從性質(zhì)上說,少年法院是負責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門法院。

  2、法庭審判組織必須采取合議形式 , 或者是審判員合議 , 或者是陪審合議。陪審員應注意挑選那些熟悉未成年人生活、學習、心理特征的專門人員 , 比如,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教師等。合議庭中至少安排一名女審判人員或女陪審員,以有利于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

  3、法庭審理對審判人員有更嚴格的要求。一方面 , 審判人員要掌握較高的審判藝術 , 例如做到態(tài)度溫和,采用啟發(fā)式、疏導式語言 , 善于掌握未成年人的心理素質(zhì)和承受能力 , 注意選擇感化點等;另一方面,要切實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訴訟權利,例如,指定律師進行辯護、實行不公開審理、法定代理人到庭。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前 , 征求未成年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教師的意見 , 有利于案件的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時 , 應充分考慮到未成年被告人的特點 , 對其犯罪酌情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有條件的地方,盡量擴大適用緩刑的范圍 , 以體現(xiàn)教育和挽救的原則。

  4、判決宣告不公開制度!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前,審判人員不得向外界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這樣規(guī)定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和悔罪自新的信心。對于未成年人來說,他們的人生才剛剛起步,我們不僅要糾正他們已犯的錯誤,更要考慮他們以后的發(fā)展。但是,如果僅在判決前對未成年人的相關資料不公開,起不到很好的保護作用。因此,應該確立未成年人案件判決宣告不公開制度,以激勵未成年人悔過自新。

 。ㄋ模 第二審審判一律采用開庭審理方式。

  書面審理不利于審判人員貫徹全面調(diào)查原則,不利于審判人員與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直接交換意見。

  (五)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第 213 條第 3 款規(guī)定,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zhí)行刑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41 條規(guī)定 , 對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 , 在對未成年罪犯執(zhí)行刑罰時 , 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將未成年罪犯與成年罪犯分管分押,避免受“不良感染”;第二,對未成年犯罪的教育改造要采用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方法。把對未成年犯的知識教育、勞動技能教育、思想改造和參加勞動有機地結(jié)合起來;第三,生活待遇方面要與成年罪犯有所區(qū)別,以滿足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的需要。這樣做有利于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和挽救。

  在未成年人案件訴訟程序中, 注意貫徹如下制度:指定辯護人制度、法定代理人制度、訊問時的在場制度、合議制度、判決前征求意見的制度和幫教制度。這些都是從保護未成年人的立場出發(fā), 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方針的具體體現(xiàn)。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促使其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責任。犯罪的未成年人,他們的人生之路還很漫長,不能因為一開始的失足而影響一生,因此,應設計一套恢復性的司法制度,從根本上使未成年人回歸到最初的純潔,而不致因一個污點影響一生!。ㄗ髡邌挝唬荷綎|省寧津縣人民檢察院)

[責任編輯:zywh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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