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五批)
【法律要旨】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jù)“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guī)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根據(jù)2011年“兩高”《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二條規(guī)定,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酌情從嚴懲處。對于利用電信網(wǎng)絡實施的詐騙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6〕32號)專門規(guī)定:“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shù)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的”。
疫情防控以來,詐騙犯罪多發(fā),其中以虛假銷售口罩騙取錢財居多。截至3月11日,檢察機關依法批準逮捕涉嫌詐騙犯罪869件917人,起訴516件545人,批捕、起訴的人數(shù)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數(shù)更是超過50%。此類詐騙犯罪數(shù)量大,詐騙分子借機發(fā)“國難財”,社會危害嚴重、主觀惡性大,應當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懲治,以震懾犯罪,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疫情防控秩序。為發(fā)揮典型案例的教育和警示作用,特編選第五批5個詐騙案例予以發(fā)布。
案例一:上海市閔行區(qū)顏某詐騙案
2017年,被害人魯某某曾將房屋短租給回國暫住的被告人顏某,兩人結識并加為微信好友。雖然顏某在國內和美國均沒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但是經常往返中國和美國,對外聲稱自己是從美國回來的富商,吹噓自己及家庭的經濟實力,“自己開慈善公司,父親開運輸公司,母親開公司賣維密胸罩,收入過億”,“家里有專機”、“在美國關系很厲害”等。在與魯某某聊天過程中,顏某甚至吹噓,2月24、25日要去西班牙參加會議、2月26日要去舊金山參加兩個大的會議、5月要去白宮開會、6月要去西雅圖開會等。魯某某發(fā)朋友圈介紹房地產融資項目,顏某表示很有興趣,并聲稱能搞得定摩根大通的資金。長此以來 ,魯某某認為顏某是有錢人,能搞得定事情。
2020年1月下旬,被害人魯某某有意購買一批防疫口罩進行捐贈,并通過微信朋友圈發(fā)布求購口罩信息。被告人顏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魯某某,謊稱其在美國有大量3M品牌N95口罩貨源,可包機運輸回國。魯某某信以為真,并與顏某約定以人民幣166萬余元的價格購買2700箱(每箱40只)3M品牌N95口罩。1月29日至2月1日,魯某某陸續(xù)向顏某支付人民幣16萬元,并為顏某購買一部蘋果手機(價值人民幣12699元)作為“定金”。2月3日,顏某謊稱該批口罩已運抵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讓魯某某繼續(xù)支付尾款。魯某某詢問運輸航班號,顏某拒絕提供,讓魯某某懷疑自己被騙。2月10日,魯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區(qū)分局虹橋派出所報案。
公安機關于2月11日以涉嫌詐騙罪對顏某立案偵查,并在顏某暫住地將其抓獲。經查,顏某在收取人民幣16萬元“定金”后揮霍殆盡,查獲其購買的鉆戒、游戲機等物。2月12日,公安機關對顏某刑事拘留。上海市閔行區(qū)檢察院第一時間派檢察官提前介入,并于2月14日對顏某批準逮捕。2月17日,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在案件審查起訴期間,閔行區(qū)檢察院協(xié)同公安機關繼續(xù)調查取證,并對部分案件證據(jù)開展自行偵查工作。顏某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均拒不供認犯罪事實,而是提出許多極具“迷惑性”的辯解。針對顏某有口罩貨源的辯解,辦案機關通過調取其聯(lián)系上家的微信信息,證實顏某只是詢問貨源,并沒有訂購行為,且與上家素不相識;針對顏某有發(fā)貨行為的辯解,辦案機關通過在DHL官網(wǎng)查詢運輸單號,證實顏某僅有下單、并沒有實際發(fā)出口罩;針對顏某資金實力雄厚的辯解,辦案機關查詢其銀行賬戶,對顏某母親及妻子電話詢問并錄音,證實其虛構身份與經濟實力。據(jù)此逐一排除顏某的辯解,案件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同時,在認定既遂事實的基礎上,追加認定被告人顏某詐騙人民幣140余萬元未遂的情節(jié),對被告人犯罪行為全面準確評價,并在后續(xù)判決中被法院采納。
2月19日,閔行區(qū)檢察院以被告人顏某構成詐騙罪向閔行區(qū)法院提起公訴。3月3日,閔行區(qū)法院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公訴人通過訊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出示書證、播放錄音等多種方式,充分展示與定罪量刑相關的事實和證據(jù),拆穿被告人供述不實部分,揭露其詐騙犯罪的本質,同時做到釋法與明理相結合,讓原本不認罪的被告人經過庭審教育最終認罪,并當庭表示愿意退賠違法所得。法院經審理,當庭對被告人顏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顏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