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四批)
一、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
【法律要旨】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用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檢察機關辦理這類案件,需要準確把握以下幾個突出問題:一是“三無”口罩定性問題!叭裏o”口罩(無生產企業(yè),無生產許可證、注冊證號,無生產日期、批號)一般結合質量檢驗可認定為偽劣產品;如果行為人宣稱為“醫(yī)用口罩”并通過仿制證明材料、包裝、標識等讓人誤以為是“醫(yī)用口罩”出售,或者購買人明確購買“醫(yī)用口罩”而行為人默認的,認定偽劣醫(yī)用器材為宜。二是偽劣產品尚未銷售或者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問題。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生產、銷售本節(jié)第一百四十一條至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guī)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該規(guī)定體現了嚴密法網、從嚴打擊制假售假行為,疫情防控期間更應如此。對于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偽劣醫(yī)用器材等防治、防護用品、物資,不構成相應規(guī)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對于偽劣產品尚未銷售或者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的,按照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和“兩高”《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對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應予以立案追訴。對于高價銷售、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在依法懲治危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時,還要注重依法保障企業(yè)復工復產,統(tǒng)籌推進生產經營。對于涉企業(yè)案件,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如對處于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在押的企業(yè)經營者,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于變更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沒有繼續(xù)羈押必要且符合防控要求的,可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對羈押中需要處理企業(yè)緊急事務的,應根據案件辦理情況盡量允許其通過適當方式處理。
案例三:浙江省蘭溪市姜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
2020年1月21日至1月27日,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其2009年創(chuàng)辦的蘭溪某工藝品廠(之前該廠主要生產口罩,后因經營不善注銷)生產的、堆放在倉庫里的口罩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通過微信朋友圈推銷,賣給多家藥店,銷售金額10萬余元。經檢驗機構檢測,銷售的口罩過濾效率不符合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蘭溪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日將案件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蘭溪市公安局于當日立案偵查。后蘭溪市公安局提請批捕姜某某,市檢察院對其作出批捕決定。
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被逮捕后,蘭溪市某勞保用品廠以姜某某系該企業(yè)實際控制人,負責企業(yè)日常生產經營的理由,向蘭溪市檢察院請求對其變更強制措施。檢察機關立即指派檢察官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一是到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門對該勞保用品廠口罩項目情況進行調查。經核實,該廠于2020年2月14日注冊成立,法人代表為葉某,主要生產民用一次性口罩和兒童口罩;二是對該勞保用品廠進行實地走訪,調查核實該廠生產經營情況和姜某某的職責作用;三是提審姜某某,核實相關情況,并確認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最終核實該勞保用品廠是該市僅有的具備兒童口罩生產能力的企業(yè)。姜某某作為企業(yè)實際控制人掌握生產設備和原材料進購渠道,企業(yè)后續(xù)擴大生產所需的設備與原材料短缺問題亟待姜某某聯系解決,若持續(xù)羈押,將影響企業(yè)擴大生產,從而影響市防疫物資供應。
綜合調查核實的相關情況,檢察機關依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guī)定(試行)》第十八條第十二項規(guī)定,認為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沒有繼續(xù)羈押的必要性,于2020年2月20日向公安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當日姜某某被取保候審。2月24日,檢察機關對企業(yè)進行回訪,該勞保用品廠已搬進新的廠房,新購買的機器設備也已投入使用,擴大了生產規(guī)模,對當地防疫物資供應起到了積極保障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