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一)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
【法律要旨】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武漢市政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及《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發(fā)布通告,對武漢采取“封城”防控措施,暫時關閉了離開武漢的通道,市民如無特殊原因不要離開武漢。其目的是為了阻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勢頭,有效切斷病毒傳播途徑。此后,對于擅自運送人員離開武漢的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具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應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案例一:湖北省嘉魚縣尹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尹某某系湖北省嘉魚縣人,從事私人客運業(yè)務,長期駕駛東風牌九座小型客車往返于嘉魚、武漢。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經(jīng)國務院批準發(fā)布2020年第l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guī)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fā)布《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1號)》,決定于當日10時關閉離漢通道,實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時至20時,被告人尹某某在無運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兩次駕駛其東風牌九座小型客車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漢、嘉魚兩地。2月4日,尹某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止2月7日,與尹某某密切接觸的20人被集中隔離。2月5日,嘉魚縣人民檢察院對尹某某案進行立案監(jiān)督,嘉魚縣公安局于同日對尹某某立案偵查,并對其監(jiān)視居住。2月10日,嘉魚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月11日,嘉魚縣人民檢察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尹某某提起公訴,嘉魚縣人民法院經(jīng)以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當庭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