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五、依法嚴懲詐騙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chǎn)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案例七:浙江寧波應某某詐騙案
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應某某通過微信、社交軟件結識被害人吳某某,謊稱自己系鄞州二院女護士,有獲取醫(yī)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號編造“鄞州二院倉庫管理員”身份與吳某某交易,共騙得被害人吳某某六千余元。
2月5日,被告人應某某被公安機關查獲。鄞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于當天第一時間提前介入,通過電話、視頻指導并督促公安機關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等證據(jù)。2月6日下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月7日上午,鄞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應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鄞州區(qū)人民法院當天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該案,被告人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法院于當日作出判決:被告人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