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代丹書鐵券,現(xiàn)收藏于中國國家博物館


劉邦建國后與功臣以丹書鐵券為誓,圖為明代劉俊《漢殿論功圖》(局部)
尚方寶劍、丹書鐵券、婚書初看起來都和“中華法系”四個字沒有太多關(guān)系,但都承載著貨真價實的法律權(quán)利——只是如今人們習(xí)慣了“白紙黑字”,回頭看到那些栩栩如生的法律珍寶時,不免只見其美學(xué)和文化意蘊,卻忽略了它們的法律實用價值。
中國古代十大喜劇中的《看錢奴》第二折里有一句臺詞:“不要閑說,白紙上寫著黑字兒哩。若有反悔之人,罰寶鈔一千貫與不悔之人使用!痹诒姸嘀麆∧恐,這句臺詞倒不顯得有多與眾不同,但由“白紙上寫著黑字”所演化而來的“白紙黑字”四字,卻成了尋常百姓耳熟能詳?shù)膽T用語。
古人崇尚“君子重諾”的品行,但也深知口說無憑的無奈,“紅口白牙”有時靠不住,于是“白紙黑字”就承載起了古人最樸素的契約精神——或者說法治意識。
然而,真要沿著“白紙黑字”搭建的臺階向歷史深處探尋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內(nèi)核,卻往往引發(fā)探路者“道阻且長”的感慨。中華法系不乏輝煌的法典和鮮明的判例,但《唐律疏議》《宋刑統(tǒng)》《明大誥》卷帙浩繁、文字艱深,著實令人望而卻步。如欲通過史書管窺中華法系的行跡,洋洋二十四史中的諸卷“刑法志”又顯得過于單薄遙遠(yuǎn),令后人難以一探究竟。
那么,能不能另辟蹊徑呢?當(dāng)然能。其實,中華法系除了簡牘、碑刻、卷軸這些正統(tǒng)的“有字之書”外,還有更多材質(zhì)各異、內(nèi)蘊深刻的“無字之書”,比如符牌、登聞鼓、鳩杖……這些“無字之書”看似與法律無甚關(guān)聯(lián),但往往比四平八穩(wěn)的“有字之書”更能刻畫出中華法系的精髓。站在法律門檻之外的人往往將“有字之書”法律典籍奉為佳肴,殊不知在法律人眼中,中華法系的圖卷,已然在那些看似與法律無關(guān)的珍寶中徐徐展開。
1.
在歷史小說、戲曲、影視作品中,存在著一樣可以“上斬昏君、下斬佞臣”的神兵利器,無辜者在面對貪官污吏的欺凌時,往往能依仗它沉冤得雪,這件武器就是尚方寶劍。電影《九品芝麻官之白面包青天》中,周星馳扮演的包青天看到嫌犯有權(quán)貴撐腰立刻祭出尚方寶劍,就連在官場久經(jīng)風(fēng)浪的李公公也著實被嚇了一跳。不過,尚方寶劍名聲雖大,細(xì)想之下卻經(jīng)不起推敲:尚方寶劍之所以為人所忌憚是因為它由皇帝欽賜,試問哪有皇帝會賦予別人斬殺自己的權(quán)力呢?
尚方寶劍是真的,但在歷史上卻另有一副面孔。尚方為官職名,專門負(fù)責(zé)制作“御刀劍諸好器物”,所謂“尚方劍”,便是尚方督造之劍。這些尚方劍皆為皇帝御用,因而又稱“御劍”。西漢時期,諍臣朱云彈劾時任丞相的張禹,怒叱出“臣愿賜尚方斬馬劍,斷佞臣一人,以厲其余”之語,這才讓尚方劍有了“下斬佞臣”的文化寄托。
故事到這當(dāng)然還與法律無關(guān)。其實漢代的劍,與官員服飾一樣主要為等級身份的標(biāo)志,如蕭何、董卓、曹操等人曾被授予“劍履上殿”的特權(quán),以彰顯其位極人臣的地位。但是,中華法系卻偏偏在歷史的演進中與這一出插曲交融,讓“下斬佞臣”成了真實存在的權(quán)力。唐代時,梁守謙被皇帝授予尚方劍,以欲盡誅元濟舊將,這是尚方劍擁有“殺”權(quán)之始——此時的尚方劍只有“殺”權(quán)而無“不殺”之權(quán)。至宋代,大將出討時皇帝往往賜尚方劍,有犯令者聽持劍者“專殺”——尚方劍由此有了“專殺”之權(quán)。當(dāng)然,這里的專殺權(quán)也有個權(quán)力邊界:“副將以下,不用命者得專戮之!币簿褪钦f,“下斬佞臣”在這還要打個折扣,只有副將以下的才能用來祭劍,官階在此之上的,尚方劍還是斬不動的,“上斬昏君”就更是無稽之談。
明朝賜尚方劍一事漸成慣例,尤其是遼東戰(zhàn)事愈演愈烈的明末,李化龍、楊鎬、熊廷弼、袁應(yīng)泰、孫承宗、馬世龍、袁崇煥等重臣皆被授賜過尚方劍。其中最著名的莫過于袁崇煥斬殺毛文龍之案。崇禎元年(1628年),袁崇煥督師薊遼,兼督登、萊、天津軍務(wù),朱由檢賜尚方劍,而剛至遼東,袁崇煥便因東江總兵毛文龍違令而將其斬首。這個案子特殊就特殊在,毛文龍也是有尚方劍的將領(lǐng)。一個持尚方劍的將領(lǐng)斬殺了另一個持尚方劍的將領(lǐng),已經(jīng)超過了尚方劍的授權(quán)范圍,皇帝怎么辦?當(dāng)然是選擇原諒他。
當(dāng)然,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這個超出授權(quán)范圍的法律事件,似乎也為崇禎皇帝凌遲處死袁崇煥這一歷史事件提供了另一個思考的角度……
2.
有劍就有盾,有尚方寶劍,就有免死金牌。當(dāng)然,免死金牌只是俗語,從法律角度而言,它的官方稱呼是丹書鐵券。如果說尚方寶劍的“上斬昏君、下斬佞臣”是出于——至少部分出于民間的想象,那丹書鐵券是否真能免死呢?
丹書鐵券的名氣之響,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水滸傳》的普及。《水滸傳》里,天貴星“小旋風(fēng)”柴進家里就有一塊丹書鐵券!端疂G傳》第五十一回描寫柴進的《西江月》,上闋就是這么寫的:“累代金枝玉葉,先朝鳳子龍孫。丹書鐵券護家門,萬里招賢名振!标P(guān)于這里的丹書鐵券,書中也借柴進本人之口作了解釋:“家間祖上有陳橋讓位之功,先朝曾敕賜丹書鐵券,但有做下不是的人,停藏在家,無人敢搜!薄瓣悩蜃屛弧敝傅淖匀皇恰瓣悩虮儭,960年趙匡胤黃袍加身發(fā)動兵變?nèi)〈笾?后周恭帝柴宗訓(xùn)禪位,周宋平穩(wěn)易代——民間傳說中,柴氏一族因有讓位之“功”,得到了趙匡胤欽賜的丹書鐵券。
其實無論是兩部《五代史》還是《宋史》,都沒有柴氏受賜丹書鐵券的記載,不過,柴進作為前朝的“鳳子龍孫”,倒的確能享受一些特權(quán)。宋律中規(guī)定了“八議”制度,其中有一個“議賓”,即前朝國君的后裔被尊為國賓的,違律論罪時享有“議、請、減、當(dāng)、免”的特權(quán)!端疂G傳》中柴進借丹書鐵券得以與當(dāng)朝權(quán)臣爭鋒,夾雜了后世民間的想象。不過,這種想象也不是無源之水:丹書鐵券究竟是何方神器,居然能讓百姓相信,有了它就能免罪甚至免死呢?
個中淵源,是一個富有神圣色彩的契約;締約的一方,是漢代的開創(chuàng)者劉邦。劉邦建國后與功臣以丹書鐵券為誓,券上刻下“使黃河如帶,泰山若厲,國以永寧,爰及苗裔”十七個字。得到鐵券的功臣,“生則寵以殊禮,死則疇其爵邑”。不過,此時的丹書鐵券不能免罪更不能免死,比如持有鐵券的蕭何,便因為“強賤買民田宅”等罪而入獄。不過到了南北朝,事態(tài)卻有了變化。西魏大將李穆冒死救宇文泰,宇文泰感激之余“特賜以鐵券,恕其十死”,丹書鐵券由此演變成了法律認(rèn)可的官方免死金牌。
隋唐時期,丹書鐵券制度繼續(xù)發(fā)揚光大,現(xiàn)存最古老的一枚丹書鐵券實物,正是誕生于唐末的“錢氏鐵券”,上面光明正大地刻著“卿恕九死,子孫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責(zé)”,可謂是貨真價實的免死金牌了。明代免死金牌制度盛行,不過大多只是免死一至兩次,開國功臣徐達也不過免死三次,比起“錢氏鐵券”,真是小巫見大巫了。
由此可見,丹書鐵券是不少朝代明確加以認(rèn)可的免死權(quán)利證明,是中華法系里極富歷史特色的“法律文書”。頗具諷刺意味的是,明代獲得丹書鐵券之人大多沒能善終,免死金牌的“法定權(quán)利也由此變得模棱兩可了”。
3.
尚方寶劍和丹書鐵券雖然都是中國歷史上重要的法律器物,但畢竟離黎民百姓太過遙遠(yuǎn)。那么,古代可有更接地氣的法律文書呢?有一樣法律文書,不僅王侯將相用得上,尋常人家也不可或缺,那就是婚書。
是的,在禮法森嚴(yán)的古代中國,婚書可不是充滿柔情蜜意的情書,而是嚴(yán)肅到缺乏生氣的法律文書,其撰寫、送達、回復(fù),都有著明確的法律意義。
中國的傳統(tǒng)婚姻禮儀有“三書六禮”之說,“三書”即“六禮”中所用各類婚書的概稱,其內(nèi)容指向“六禮”最為關(guān)注的核心要素。所謂“六禮”,指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個環(huán)節(jié),這其中每一環(huán)節(jié)幾乎都有“交相授書”的文字佐證,這就形成了婚書。在相當(dāng)漫長的歲月里,古人——尤其是士大夫結(jié)婚必須履行“三書六禮”的程序,否則會“父母國人皆賤之”。
“六禮”如此重要,其中承載關(guān)鍵信息的婚書自然也逐漸發(fā)展出固定格式,以適應(yīng)時代需求。魏晉時期,中原士大夫已經(jīng)慣用所謂“六禮版文”,版左書“納采”二字,版中寫男方父親、媒人的名字,并書禮文。后人有幸,還能通過書圣王羲之所作的《與郗家論婚書》一睹當(dāng)時婚書的格式:“十一月四日,右將軍會稽內(nèi)史瑯玡王羲之,敢致書司空高平郗公足下。上祖舒散騎常侍撫軍將軍會稽內(nèi)史鎮(zhèn)軍儀同三司,夫人右將軍劉缺女……羲之,妻,太宰高平郗鑒女,誕玄之凝之肅之徽之操之獻之。肅之,授中書郎驃騎諮議太子左率,不就,徽之黃門郎,獻之字子敬,少有清譽,善隸書,咄咄逼人。與公宿舊通家,光陰相接,承公賢女,淑質(zhì)直亮,確懿純美,敢欲使子敬為門閭之賓。故具書祖宗職諱……”
這哪里是婚書,分明是《王氏一門五代職官履歷表》,其目的是證明王郗兩家門當(dāng)戶對。就這一封婚書,足以詮釋古代中國的婚姻的確負(fù)有“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的政治使命。
如果說《與郗家論婚書》還是魏晉士大夫們的階級自覺,那在唐代,婚書正式進入法律視野!短坡墒枳h·戶婚律》規(guī)定:“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若更許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唐代承認(rèn)民間婚書甚至是私約的法律效力,而且規(guī)范的主要是婚書所帶來的財產(chǎn)糾紛問題,這也更突出了婚書在唐代事實上已演變成了朝廷認(rèn)可的民事契約。
宋代禮法,集前朝之大成又出現(xiàn)了較多變革,關(guān)于婚書使用流程的規(guī)定也更為細(xì)致!稏|京夢華錄·娶婦》載:“凡娶媳婦,先起草帖子,兩家允許,然后起細(xì)帖子,序三代名諱,儀親人有服親田產(chǎn)官職之類!敝猎,《新編事文類要啟札青錢》中更輯錄了各類格式婚書,婚書的世俗意義及法律色彩一再加強,百姓用起來也方便得多。直到民國時期,男女雙方只要到書局或紙店習(xí)一式兩份的“訂婚書”,填上相關(guān)信息并由相關(guān)人員簽章,婚姻關(guān)系即告成立,后人只道民國時期“訂婚書”上的字句古韻森森,卻不知這已然是古代婚書通俗化之后的熱切表達了……
尚方寶劍、丹書鐵券、婚書,初看起來都和“中華法系”四個字沒有太多關(guān)系,但都承載著貨真價實的法律權(quán)利——只是如今人們習(xí)慣了“白紙黑字”,回頭看到那些栩栩如生的法律珍寶時,不免只見其美學(xué)和文化意蘊,卻忽略了它們的法律實用價值。
如今,一座收集了二十余件法律珍寶的《法律博物館》悄然建成,這里藏著秦始皇的璽、關(guān)羽的鉞、武則天的匭、包青天的匾、歸有光的笏……以及隱藏在這些珍寶后面、流傳了千年的中華法系之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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