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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大規(guī)模嫖宿女學生事件輿情觀察

時間:2012-05-27 09:56:00  作者:  新聞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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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概況】

  據浙江在線5月27日報道,當日14時16分,實名認證為“時代周報高級記者陶喜年”的新浪微博用戶“奸商陶瓷”發(fā)布微博稱:“嫖宿幼女為何屢禁不絕?——繼貴州習水、浙江麗水之后,浙江永康又發(fā)生大規(guī)模嫖宿學生處女事件,涉及多名人大代表和企業(yè)家,此事在當地幾乎人盡皆知,官方至今未有任何說法!敝链,永康嫖宿女學生事件浮出水面,引發(fā)輿論猜測。

  5月28日,永康市公安局對外公布了案件相關細節(jié)。據永康市公安局政治處主任吳文偉介紹,2012年2月,永康市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后,立即組織力量開展秘密偵察,通過一個多月的調查,基本查清了以犯罪嫌疑人陳某為首的涉嫌介紹賣淫犯罪團伙的違法犯罪事實,并于4月5日下午開展了統(tǒng)一收網行動。

  報道稱,陳某是一名女子,1991年出生,為社會閑散人員,有犯罪前科,2011年8月曾因涉嫌容留賣淫罪,被永康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6個月,目前還在服刑期間。從2011年2月份以來,其糾集多名其他犯罪嫌疑人,相互尋找在校生及賣淫女,以不同的價格尋找個私業(yè)主、社會閑散人員等充當嫖客,從中獲利。

  目前,永康警方查明涉案人員10人,已對犯罪嫌疑人陳某等6人依法批準逮捕,另有3人正在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1人上網追逃。涉案的3名個私業(yè)主,1人被依法批準逮捕,2人涉嫌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另有永康市人大代表、永康某村村主任胡某涉嫌嫖娼正按有關法律程序辦理中。對于案件中涉及到的在校中學生,主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依法進行教育處理。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永康市公安局負責人表示,對此案依法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輿情傳播】

  5月27日14時16分,新浪微博實名認證用戶“奸商陶瓷”發(fā)布微博曝光此事。隨后的17時46分,他又轉發(fā)了5月25日浙江一律師受托在《永康日報》上發(fā)表的一則聲明。該聲明稱,近期社會上謠傳一企業(yè)老總涉嫌違法行為遭受司法機關調查,但經司法機關查證,社會謠傳純屬子虛烏有、張冠李戴。暗示該聲明與嫖宿案有關。截至5月30日,“奸商陶瓷”最初發(fā)布的曝光微博已被刪除,同時,新浪、騰訊微博均將“永康”、“嫖宿”等設為敏感詞,無法搜索相關微博。

  27日事件一經曝光,即有媒體跟進此事,浙江在線就此事向永康市公安局宣傳科科長陳永柯求證,其稱確實有這么個案件在調查中,目前不方便透露,并表示一旦案件偵破,就會第一時間發(fā)消息通知媒體。但在隨后中國網絡電視臺的報道中,陳永柯則改口稱,“這個事情只是在永康傳得比較厲害,但究竟有無發(fā)生這類案件,我都不知道。”兩篇內容大相徑庭的報道當日均被轉發(fā)多次,共有相關報道46篇。

  28日,相關文章飆升至347篇!跺X江晚報》刊發(fā)后續(xù)報道《永康查處一起買淫案》,再次采訪了永康市公安局,證實該市正在查處一起介紹賣淫案件,已逮捕以陳某為首的6名犯罪嫌疑人。并整合了前日有關此事的多方傳言。當日下午,永康市公安局對外公布了案件相關細節(jié)。中國新聞網刊發(fā)報道《永康查處一起涉在校生賣淫案件 一名村主任涉案》,披露了案件的詳細信息,包括一名市人大代表涉案等。上述兩篇報道當日共被轉載近300次。

  29日,《錢江晚報》刊發(fā)后續(xù)報道,介紹了永康市公安局對此事的后續(xù)查辦處理情況,被多家網絡媒體轉載208次,轉載標題多被改為《浙江永康涉嫌嫖宿女生續(xù):涉及中學生以教育為主》或《浙江嫖宿女學生案首犯為90后女子 有犯罪前科》。此外,當日相關媒體評論開始大量涌現,多數評論均將此事與此前發(fā)生的,原河南省永城市委辦公室副主任李新功涉嫌強奸十余名未成年女性事件結合起來,呼吁嚴懲嫖宿女學生的惡行。

  30日,輿情熱度有所下降,相關報道減至88篇,以媒體評論為主。當日媒體評論的關注點集中于對永康市警方公布案情中,涉案人員“涉嫌嫖娼”說法的質疑,并呼吁廢除“嫖宿幼女罪”,如華媒網評論《永康嫖宿幼女案警方通報變“賣淫”有包庇之嫌》及《新京報》評論《“嫖宿幼女罪”該廢除了》等,雅虎網“焦點關注”欄目也制作了專題“嫖宿幼女罪縱容問題官員”。目前,相關輿情仍在繼續(xù)發(fā)酵,本刊將對事件的后續(xù)進展予以持續(xù)關注。

  【輿情綜述】

  指責警方通報用詞“賣淫”有包庇之嫌

  《東方早報》評論《不能為奸淫少女者開脫》對永康警方事發(fā)后的案情通報提出質疑,稱警方表示“賣淫者”中“涉及的在校生主要是中學生”,警方會以教育為主。按警方的說法,永康案只有“賣淫女”,沒有受到傷害的幼女、少女。這個說法與公眾對本案“奸淫幼女”的印象有很大的出入。畢竟“嫖宿幼女”、奸淫幼女、強迫賣淫等行為,在處罰上天差地別,畢竟本案還有當地人大代表參與。公眾最難以接受的是,“嫖宿幼女罪”本身就是對受害幼女的誣名化,幼女本來就是受害者,何來“賣淫”?

  文章繼而強調,無論是永城案,還是永康案,公眾都不愿看到“嫖宿幼女”成為違法者的保護傘,或者誣名未成年受害者,混淆真問題所在。公眾自始至終擔心的是,有權有勢者在摧殘了未成年人之后,有沒有躲在各種保護傘下逃避法律應有的嚴懲?司法機關的處理,又是否經得起圍觀?

  華媒網評論《永康嫖宿幼女案警方通報變“賣淫”有包庇之嫌》也認為,永康警方的通報對此前的報道來了個大轉彎,案件在性質上、處罰上都將因此而有巨大差別。如果案件的性質如永康警方通報的賣淫嫖娼罪,則很可能會不構成犯罪,只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處罰只是15天行政拘留。案件性質在永康警方通報中一再被降級,嫖宿幼女案成了賣淫嫖娼案,涉案女學生從受害者成了賣淫者,嫌犯則從強奸者成了嫖娼者。警方的通報轉變如此之快,不但讓公眾難以信服,也難逃包庇嫌犯之嫌。但受害者家屬和公眾不會讓嫌犯摧殘女學生之后,再逃脫法律的懲罰。

  新浪微博網友“陽哥”:這種情況只有將學生定性為賣淫者,才可以將官員和人大代表脫罪,也就是罰款了事。從而避免了追究官員和人大代表的刑事責任。

  呼吁及時、全面地披露案件信息

  人民網強國社區(qū)網友“水流千里”稱,“包養(yǎng)中學生、玩處女見紅”,這種荒唐的邪教惡念,像一種讓人上癮的毒素在某些權貴圈子暗中蔓延。其犯罪動因,已不僅僅是“及時行樂的淫亂思想,極為低下的道德水平,淡薄的法制觀念,人格脆弱和主觀意志不堅定”等主觀原因所能囊括。這些傷天害理、違背人倫的惡行,必在接受法律嚴懲的同時受到公眾強烈譴責,而身敗名裂。

  《東方早報》評論《缺乏信息披露只會助紂為虐》則結合永城市李新功案強調稱,兩案中兇手的具體身份、受害者人數,以及“嫖宿幼女”、奸淫幼女的定性,都還沒有權威信息發(fā)布。這種信息空白——特別是在兇手落網那么久之后的信息空白,讓公眾疑竇叢生,案件能得到公正處理嗎?

  文章繼而呼吁,本次“雙永”審判,以及之前的警方偵查、檢察院審查環(huán)節(jié),都應有受害少女的父母全程參加,同時也應該由媒體見證,政府部門只需要依法不披露未成年受害者個人信息即可,但應披露案情。為挽回“雙永”奸淫幼女造成的惡劣影響,當地政府有責任全面公開嫌疑人的信息,不要再給出“某村村主任胡某”這種讓人浮想聯(lián)翩的信息,應著重披露兇手如何動用權勢逼迫幼女就范。那些有權有勢者,乃至手握公權者對幼女的傷害已然人神共憤,政府更應以雷霆萬鈞之力震懾無良犯罪,而不能心存僥幸,回避輿論監(jiān)督。面對踐踏社會底線的罪行時,政府應及時亮出立場。

  呼吁廢除嫖宿幼女罪

  四川在線評論《廢除“嫖宿幼女罪”更待何時》分析認為,此前坊間、網友和記者均是根據“嫖宿女學生案”這點來議論和報道的,這樣無形中就給受眾一個印象,女生不自重,貪圖金錢,主動向老板投懷送抱,可惡;就施害者一方而言,則巴不得能由此形成輿論共識,他們犯的是嫖宿幼女罪,而非強奸幼女罪,促使法院輕判。依照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規(guī)定,嫖宿幼女罪處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強奸罪依法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判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從對犯罪行為的威懾和保護幼女權利的力度看,前者顯然不及后者。故自嫖宿幼女罪設立以來,一直存在存廢之爭,實施效果也很不理想。該罪名不但沒起到保護幼女權利的作用,反而起到了縱容犯罪分子的惡果。

  《新京報》評論《“嫖宿幼女罪”該廢除了》也認為,從事發(fā)后網民的擔憂來看,其中最核心的憂慮,就是害怕嫌犯借助“嫖宿幼女罪”逃脫嚴懲。不同罪名的刑罰各有輕重,準確定罪就成了此類犯罪能否實現“罪罰相當”的前提。而偏偏在罪名適用上,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又自相矛盾,難以調和。嫖宿幼女與奸淫幼女,侵害的主體一致,其他犯罪構成要件也幾乎重合。嫖宿無非強調嫌疑人對性交易存在“購買”行為。但由于幼女缺乏對其性行為的支配權,即便幼女接受了嫌疑人給付的“嫖資”或財物,從而“同意”發(fā)生性行為,也應推論這種“合意”不成立。經1997年刑法修訂而確立的“嫖宿幼女罪”,越來越顯示出其失誤之處!版嗡抻着铩钡某闪,等于確認了未滿14周歲的幼女也擁有性行為的支配權,同時也相當于將被“嫖宿”的、未滿14周歲的幼女視同為妓女,不客氣地說,這是立法的恥辱。

  鳳凰網江西省吉安市網友“鳳凰網友”:如果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從事性服務工作,不知情者與其交易是否構成強奸罪值得商榷。但是,如果把明知是中學生而引誘其提供性服務,定為嫖宿幼女就牽強了,很容易成為某些權力人士鉆法律空隙的范例。

  鳳凰網廣東省中山市網友“淘氣女兒”:嫖宿幼女罪早就應該廢除,可以在刑法強奸罪中細分不同情節(jié)相應的處罰,對于嫖宿幼女視為強奸,在刑法中加強嚴處就行了。

  【延伸閱讀】

  河南永城官員涉嫌強奸11名未成年少女被刑拘

  據河南省永城市市政府網站5月26日發(fā)布的消息,原永城市委辦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因涉嫌強奸未成年女性十余名,日前已被永城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據公安部門偵查,2011年下半年以來,李先后強奸未成年女性11名,其是在2012年5月8日19時在永城市第三中學門口作案時,被刑警現場抓獲的。案件發(fā)生后,永城市委于2012年5月24日免去其市委辦公室副主任職務。永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要求司法機關依法從重從快嚴懲,決不姑息。目前案件正在偵查中,進展情況將及時對外公布。

  ……

  詳見《政法網絡輿情》2012年第22期

[責任編輯:zyww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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